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72號
TCHV,111,上,7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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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陳威廷
被上訴 人 胡誌昆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金額,上訴人 並以訴外人陳○○(上訴人父親)名義開立之附表編號1至13 所示支票作為擔保,被上訴人均以票面金額每新臺幣(下同 )10萬元預扣利息8,000元交付借貸款項,借貸金額合計322 萬元。上訴人竟對被上訴人提出重利、賭博罪之告訴,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34號案件(下稱系爭偵 查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322萬元,及自110年7月15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被上訴人請求超過上 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駁回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答辯:
  被上訴人係上訴人於百家樂網路簽賭之上手,附表編號4、5 、8、10、11等5筆款項(下稱系爭5筆款項),係上訴人以 附表編號4、5、8、10、11所示支票(下稱系爭5紙支票), 扣除預借利息向被上訴人借貸償還其他莊家之賭債,就系爭 5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140萬元(計算式:20萬+30萬+20萬+2 0萬+50萬=140萬)部分,上訴人願負清償責任;其餘編號1 、2、3、6、7、9、12、13等8筆款項(下稱系爭8筆款項) ,係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2、3、6、7、9、12、13所示支票 (下稱系爭8紙支票),扣除預借利息而向被上訴人借貸用 以償還對被上訴人之賭債,該部分係屬自然債務,上訴人拒 絕給付等語,資爲抗辯。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 人給付超過140萬元及自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支票向其借款合計 322萬元尚未清償,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上訴人清償借款等 語,上訴人就系爭5紙支票部分已自認係依借貸關係而交付 ,惟就系爭8紙支票部分否認依借貸關係交付,辯稱係支付 積欠被上訴人之賭債而交付云云。
 ㈡上訴人交付系爭8紙支票係依借貸關係交付: ⑴經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提出重利及賭博等罪告發,並以 刑事告發狀陳稱被上訴人於107年間起乘上訴人用錢孔急之 際,貸與上訴人每10萬元,每一個月爲一期,每期利息8,00 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8,000元,由上訴人開立其父之支票 交予被上訴人等語,此有上訴人109年4月16日提出之刑事告 發狀附卷可憑(見系爭偵查案件卷一第24頁)。 ⑵再查,依上訴人於偵訊時陳稱:「(在何地借款及支付利息 ?)有在胡誌昆家門口及溪湖農會的停車場,我將支票給胡 誌昆,他預扣第一期的利息後當場將現金給我,我就將拿到 的現金拿去農會支付前一期支票的款項。利息是胡誌昆跟我 講的,通常是每個月換票,所以利息會在我交付支栗給他的 時候,他就會預扣利息,再將餘額給我,如果交付支票時, 距支票發票日不到一個月,他會照比例預和利息。」、「( 照你所述你與胡誌昆間好幾筆借款是借新還舊,是否可以整 理出實際借款金額?)可以。我會再請告訴代理人陳報,目 前胡誌昆那邊有300多萬元的支票,都是我拿我爸開的支票 交給他的。」等語(見系爭偵查案件卷二第6頁至反面)。 是以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陳稱被上訴人在其交付票據時, 亦交付依票面金額預扣利息之款項,則上訴人已自承其持向 被上訴人借貸之支票票面金額爲300多萬元。   ⑶基上,足認上訴人確係向被上訴人借款因而交付系爭5紙支票 及系爭8紙支票,而被上訴人依每10萬元每月利息8,000元, 預扣第一期利息之方式交付借款。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以 系爭8紙支票向其借款之金額如附表編號1、2、3、6、7、9 、12、13所示內容,應屬可信。
 ㈢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8紙支票係清償積欠被上訴人之賭債: ⑴上訴人抗辯其交付系爭8紙支票予被上訴人部分,因爲賭博的 莊家就是被上訴人,借給上訴人錢的也是被上訴人,其是向 被上訴人借錢,還給被上訴人賭債,故就此部分債務依法得 拒絕給付云云。惟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上訴人就其上開抗辯 應負舉證之責。
 ⑵經查,本院調閱系爭偵查案件卷宗,被上訴人堅決否認經營 賭博網站,辯稱伊與上訴人係國小國中同學,因上訴人不敢



用自己名義簽賭,伊以自己身分申請帳號密碼提供給上訴人 使用;上訴人賭贏的話,客服人員會把現金拿到家中由伊轉 交上訴人,上訴人賭輸的話,上訴人就開票由伊交付客服人 員;伊未抽頭,只是上訴人的人頭等語(見系爭偵查案件卷 二第5頁反面、第7頁)。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至被上訴 人住處執行搜索,所扣押到電腦主機僅發現www.tpal01.com (全球即時比分網)網頁畫面有「代理商-昆衝、帳號bb788、 會員名稱-昆衝、總額度-100000」之內容(見系爭偵查案件 卷一第5頁反面),而該等內容無法認定係被上訴人經營網 路賭博,除此之外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涉有賭博罪之 罪嫌,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25至40頁之不起訴處 分書)。上訴人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係其網路簽 賭之上手,則上訴人主張系爭8紙支票係因清償積欠被上訴 人賭債而交付之抗辯,即屬無稽。
 ㈣基上,本院認定系爭8筆款項係借貸關係,上訴人無法證明系 爭8筆款項係屬賭債關係,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上 訴人給付系爭8筆款項,洵屬有據。
四、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4 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上訴人應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支 票之發票日返還借款,則被上訴人主張應自起訴狀繕本 送 達翌日即110年7月15日(見原審卷第81頁送達證書)起負遲 延責任,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除原審已判命上訴人給付140萬元本息部分,未 據上訴人上訴已確定外,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182萬元,及自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已提出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爲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交付金額 擔保票據 備註 1 108.11.2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02,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 2 108.11.5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05,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 3 108.11.5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05,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76) 4 108.11.5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05,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 5 108.11.5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26,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 6 108.11.13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15,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80) 7 108.11.14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14,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79) 8 108.11.15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15,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82) 9 108.11.18 27萬6,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18,票面30萬元 預扣利息2萬4,000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83) 10 108.11.20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14,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 11 108.11.26 46萬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8.12.20,票面50萬元 預扣利息4萬元(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81) 12 108.12.05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9.01.05,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 (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74) 13 108.12.05 18萬4,000元 票號FA0000000,發票日109.03.05,票面20萬元 預扣利息1萬6,000元 (不起訴處分書附表1編號75) 合計 3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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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