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494號
TCHV,110,上易,494,2022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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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廖音霽
尤沼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視同上訴尤朋騏
被上訴人 尤沼峯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區○○

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未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參加人臺中市大雅區農會到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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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