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32號
TCHV,109,重上,3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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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鄭阿松

訴訟代理人 黎昀
上 訴 人 鄭阿煜

鄭國星


陳鄭勉
鄭淑娟

鄭淑琴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 訴 人 鄭國銘
被 上訴 人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不當得利及繼承 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鄭阿松以次6人(下稱鄭阿松等6人)、鄭 國銘連帶賠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鄭阿松等6人已合法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未聲明上訴之同造當事人鄭國銘 ,爰將之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㈡、鄭國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鄭○○自民國79年5月17日起,任職於被上 訴人前身【下稱原精銳公司,原精銳公司於98年1月間,與 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用公司)合併後, 由廣用公司為存續公司,嗣98年2月廣用公司更改名稱為被 上訴人】擔任會計工作,期間並曾任會計主任及被上訴人之 董事,迄至98年5月26日離職時止。嗣鄭○○於106年8月2日死 亡,被上訴人職員整理其遺物時,發現鄭○○於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之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多本,除封面註記有「精銳」或 「台灣精銳」字樣,該存摺內並有多筆託收票據紀錄,竟為 被上訴人往來客戶,顯見鄭○○將被上訴人之客戶應付帳款所 交付之支票2,247張(下稱系爭支票)新臺幣(下同)4,269 萬3,504元【詳見附表,總金額為4,347萬1,047元,其中附 表編號1-23、660、786、827、883-886、907-909、922-923 、934、937、941、950-952、959-962、975-977、989、991 -993、998、1001、1003、1005、0000-0000、0000-0000於 原審已減縮(見原審卷第146頁背面、第394頁),僅請求4, 269萬3,504元,下稱系爭款項】,存入系爭帳戶託收兌領, 而未歸還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已罹於 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被上訴人得依第179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又上訴人為鄭○○之 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則應於繼承鄭○○之遺產範圍內,對 被上訴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上訴人應於繼承鄭○○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鄭阿松等6人則答辯:
  被上訴人為頗具規模之公司,鄭○○雖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主 任,然同部門其下尚有會計、出納人員,鄭○○無從單獨侵占 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且被上訴人每年之財報均經會計 師查核及國稅局稽查,則被上訴人之董事長、總經理、相關 財務人員,客戶之貨款支票焉有長期被鄭○○侵吞達4千多萬 元而不知之理,顯見鄭○○係受被上訴人指示,始將客戶之貨 款支票存入系爭帳戶兌現,自無不法可言。又被上訴人客戶 之貨款支票雖自系爭帳戶兌現,惟均無流入鄭○○其他個人銀 行帳戶內,兌現後之款項反係轉匯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及其家人,或作為退佣,給與經銷商品廠商報酬,顯 見系爭帳戶所兌現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均係用於被上 訴人公司業務用途,或為被上訴人負責人所指定之用途,鄭



○○自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況系爭帳戶內尚有鄭○○之薪資 及投資所得,且鄭○○身後遺有遺產2,928萬0,670元,而系爭 帳戶自92年2月6日至99年12月27日止共支出6,148萬4,373元 ,已逾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款項。縱認鄭○○有侵占票款,此 利益至97年12月24日已不存在,鄭○○並未受有利益,且票款 利益已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與法無據。至 被上訴人若有資金需求,應係向金融機構融資,豈有向受薪 階級之鄭○○借貸700萬元,且未給付利息,復於借款2年後始 以匯款方式清償之理。再者,被上訴人起訴日期為107年7月 19日,則被上訴人所附侵占明細表自到期日為92年9月30日 起至97年7月5日止之支票款已罹於10年之消滅時效,依民法 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被上訴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至鄭國銘之認諾與事實不符,不應採認。四、鄭國銘於原審對被上訴人之主張為認諾。
五、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命上訴人應於繼承鄭○○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本息,另依兩造之陳明, 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鄭阿松等6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本院卷㈤第109-112頁):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均為鄭○○之法定繼承人。
⒉、鄭○○自79年6月15日起至98年1月23日、98年1月23日至98年5 月26日在被上訴人任職,98年3月17日至106年8月2日另有以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顧公司)為投保單位投 保勞工保險。鄭○○在被上訴人任職最高職位為會計主任。⒊、被上訴人之客戶○○企業社、○○國際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企業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 有限公司簽發交付予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見原 審卷第12至76頁),票面金額共4,347萬1,047元,張數總共 2,247張,確有於鄭○○之系爭帳戶託收兌現。⒋、鄭○○死亡時之遺產如下: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核定金額 1、土地 台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面積:8045.00平方公尺 82/10000 0000000 2、土地 台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面積:32.00平方公尺 82/10000 18368 3、房屋 台中市○○區○○里○○路00○0號00樓 全部 902800 4、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5224 5、存款 系爭帳戶 156981 6、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787820 7、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445340 8、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 9、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99779 10、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29218 11、存款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存款應計利息) 3110 12、存款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547253 13、存款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外匯活期存款USD,帳號0000000000000) 40740 14、存款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外匯活期存款CNY,帳號0000000000000) 219985 15、投資 2317鴻海 34434股 0000000 16、投資 2414精技 50000股 892500 17、投資 1714和桐 1081股 8993 18、投資 5478智冠 4000股 323200 19、投資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63488股 0000000 20、投資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3880股 00000000 21、投資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黃金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3663 22、投資 摩根-JPM俄羅斯美元(A股分派)基金 542468 23、投資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新台幣累積 505395 24、投資 富蘭克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 994470 25、投資 野村愛爾蘭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TD美元類股) 0000000 26、其他 現金 6000 27、其他 南山人壽美利美元養老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0000000 28、其他 南山人壽鑫美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0000000 29、其他 南山人壽好鑫發養老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0000000 30、其他 南山人壽增利久久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0000000 31、其他 南山人壽增利久久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未滿期保費 276236 32、其他 106.08.10玉山銀行鴻海現金股息 151801 33、其他 106.08.11玉山銀行精技現金股息 63611 34、其他 106.08.10玉山銀行黃金存摺匯入世界卡滿額禮黃金1g 1221 35、其他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20000 36、其他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160000 合計 00000000 ㈡、爭執事項:
⒈、鄭○○是否有侵占系爭款項?
⒉、上訴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 上訴人系爭款項?
七、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無法證明鄭○○有侵權行為存在:



⒈、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 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其所受利益於被害人,固為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 惟其前提要件應係償義務人之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且因而受有 利益,而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如賠償義務 人之行為根本不構成侵權行為,自無該條之適用。又民事訴 訟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應負舉證責任。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 要件,且其行為須係不法,如行為人之行為有阻卻「不法」 事由者,亦得免其責任。惟所謂阻卻不法事由,與欠缺故意 或過失,兩者不同,前者為客觀要件,後者為主觀要件(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 得利為請求,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被上訴人自 應就附表所示系爭款項,係鄭○○不法將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 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而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侵權行為 要件,且侵害人受有利益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系爭支票係由鄭○○所有系爭帳戶託收兌現,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⒊),而被上訴人主張鄭○○侵占系爭 支票及兌現後之金錢,僅提出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系爭支 票代收票據紀錄簿【見原審107年度中司調字第3402號卷( 下稱原審調解卷)㈠第10-257頁、卷㈡第1-249頁)為據,惟 就鄭○○上開行為是否為故意、過失,及有無不法及是否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所為,則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難認被上 訴人已盡舉證之責。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無法認 定鄭○○有侵權行為存在之事實。
⒊、次查,鄭○○自79年6月15日起至98年5月26日在被上訴人公司 任職,自98年3月17日至106年8月2日另有以○○投顧公司為投 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鄭○○在被上訴人任職最高職位為會計 主任,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⒉)。又被上訴人 主張鄭○○侵占系爭款項係在被上訴人合併廣用公司前所發生 ,被上訴人92年起至96年止,歷年之營業收入總額均在1億



餘元至2億餘元之間,且均係委託訴外人廖○○會計師申報, 有上開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 第184-188頁)。徵諸被上訴人在系爭支票經由鄭○○系爭帳 戶提示兌領期間雖非上市櫃公司,惟仍具有一定營業規模及 制度,公司之會計、財務部門,非僅鄭○○1人,公司客戶之 貨款支票交與公司後,尚須經由財物及會計部門流程節制及 管控,加以經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之支票高達2千餘張,每 年提示兌領之金額亦達3百餘萬元至1千4百餘萬元以上(見 原審卷第189頁),如非被上訴人同意鄭○○將附表所示支票 由系爭帳戶提示,鄭○○豈能一手遮天,自92年至97年間,在 長達近6年期間,持續將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由系爭帳 戶提示兌領之理,被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支票為鄭○○不法 侵占,應與經驗法則不符,尚難採信。況於上開期間,被上 訴人每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由廖○○會計師申報,而依會計 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 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 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作適 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 查核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 託人當期與前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 稽徵機關查核。二、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 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 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予調整 並加具說明」,如有未查核翔實則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 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之規定得移付懲戒。而鄭○○經由系爭 帳戶提示兌領之支票,均係被上訴人之客戶向被上訴人購買 貨品所交付之貨款支票,如系爭款項確為鄭○○所不法侵占, 會計師於查核時必會發現有出貨紀錄但無應收帳款之現象, 益證鄭○○將附表所示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係經被上訴人同意 ,始與常理無違。縱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未發現如附表所 示客戶貨款支票均係鄭○○所不法侵占,惟鄭○○於98年5月26 日自被上訴人離職後,會計工作已由其他人負責,接手之會 計人員豈有均未發現上開期間如附表所示客戶貨款支票均係 鄭○○不法侵占之事實,非但未向客戶求證貨款是否已支付, 復未於鄭○○生前提告以釐清事實,遲至107年7月19日,在鄭 ○○於106年8月2日死亡後約1年始訴請鄭○○賠償,此亦有違經



驗法則甚明。
⒋、再查,下列證人之證言與鄭○○於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所註記情 形相符,顯見系爭帳戶之用途與被上訴人業務或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指示有關:
⑴、證人程○○證稱:「(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2月6日,有匯 入42萬6,199元到程○○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給程○○,為什麼鄭○○會匯款給程○○?)玉山銀行這個 帳戶我很久沒用了,帳號多少我不曉得,可能要回去查,如 果這個有匯款的話,一般都是我們跟公司的代理以後我們有 跟公司的交易款,款項有交回公司的多餘部分,她會把多餘 的部分轉給我們。例如說,我這個月跟公司進了100萬元, 我可能繳了150萬元的貨款支票給他之後,多的50萬元就會 轉給我們,那是不是她個人的帳戶轉的,我們不是很清楚, 我們只知道我繳了150萬元就是多的50萬元她就代替公司把 帳轉給我們,是這樣的情況」、「(你說你繳150萬元給誰 ?)假設我這個月的款項,跟「台灣精銳」進貨100萬元, 繳給台灣精銳公司150萬元的貨款的話」、「(你是哪一家 公司?)○○○企業社」、「你跟「台灣精銳」進貨150萬元? )不是,進了100萬元,我可能繳了150萬元的貨款,那裡面 的貨款可能有各個我跟其他公司交易的款項繳回去了,所以 有多出來的部分才會轉出來給我們」、「(你是說你多繳的 再退還給你?)對的。對的。不是多繳交,是我們當時的作 業就是說,他跟我們講說你有收到客戶的貨款什麼的話,到 期日你就可以繳回來,而且那些公事上的交易都會有抬頭, 抬頭可能上面都寫了「台灣精銳科技」,那時候的票就可以 委託,繳回去給「台灣精銳」,然後由鄭主任來處理,處理 以後多餘的金額她就會退還給我們」、「(也就是說,鄭○○ 她處理之後退還給你們?)對」、「(你跟鄭○○私人有什麼 債務來往嗎?)沒有」、「(你不清楚這一筆匯款?)如果 這一種款的話,就像我剛才所說的,我們把收到客人的一些 貨款收集好之後,時間到了,我們就交回去給公司,因為那 些票上面的抬頭可能都有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以 我們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們就會把票都統一集中回去交給 總公司處理,處理的時候就會以當月的結帳款項去扣抵,扣 抵以後,可能多餘的部分會計部就會把錢匯給我們。至於是 公司匯的或私人匯的,我們就沒有去在意,因為整個公司的 帳務都由會計主任鄭○○她在處理,所以我們沒有去在意是公 司戶頭匯的還是私人戶頭匯的,所以說,這筆款應該就是貨 款的多餘結餘款匯給我們的」、「(你在93年的時候還是在 台灣精銳公司任職嗎?)93年的話,我們應該都是屬於「台



灣精銳」的代理商」、「(剛剛問你時你說你在台灣精銳公 司任職?)82年到85年之間在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分公司業務部任職」、「你剛講說82年到85年在「台灣精 銳」桃園分公司任職?)對」、「(85年之後呢?)85年之 後公司改制完全就用代理商的制度來跟我們處理,我就接下 桃園區的代理權」、「(有公司名稱或行號名稱嗎?)那時 候還沒有。85年以後我們業務,整個公司跟分公司的業務就 不掛勾以後,我們獨立但是我們還是依「台灣精銳」的名義 在對外做業務的工作跟維修的工作,那時候還沒有成立自己 的公司,那是後期在哪一年我也要回去查才知道,後期我們 才因為有退休金的制度什麼的改變,所以我們後來才自行成 立自己的公司,叫○○○企業社,來承接原本分公司的業務」 、「(是哪一年成立?)公司成立的營業登記證是98年」、 「(你說85年之後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就 結束,變成類似你們是代理商的性質來承接,對外招攬業務 ?)對」、「(對外招攬業務的話,比如說你們賣東西給客 戶,那要不要跟客戶簽約?是用誰的名義簽約?)有必要的 話需要簽約,用「台灣精銳科技」的名義。「台灣精銳」有 給我們一份代理權的授權書。當時因為我們還沒有自己的公 司,我們都是用「台灣精銳科技」的名義在對外作業,所以 總公司有分一張給我們所謂的就是,這個人,程○○在這個地 區代理我們「精銳」的業務什麼的,為期比如說2年,2年之 後可能又繼續再給一張,到最後是我們自己成立公司以後這 個代理權的這一張授權書就不用了,是這樣子作業的」、「 (你們當初代理公司是什麼樣的業務?)銷售機械手跟售後 的維修服務」、「(你說你們跟客戶收來的票因為那一段時 間你們是公司授權你們在桃園地區業務的代理人?)對」、 「(你們去賣給客戶或去客戶那邊維修,客戶開的票會指名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嗎?)會,因為我們還沒有成立 公司,我們對客戶的作業、收的帳通通需要有發票,發票就 一定只有「台灣精銳科技」的發票,所以客戶收到發票以後 要開貨款給我們的話,支票的抬頭上面就會寫台灣精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你們開給客戶的發票是台灣精銳科技 公司的發票,客戶開票回來抬頭也是寫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對,發票是用「台灣精銳」的發票,因為那時候 我們還沒有成立公司,所以一定還是沿用「台灣精銳科技」 的發票,然後交給客人,客人才會付款給我們,付款給我們 的時候它支票的抬頭上面就會寫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我們是私人,我們無法開立公司的戶頭去收票,所以 才會統一集中好以後,時間到了,交給公司會計主任,由她



統一處理」、「(客戶收來的票都是交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會計主任鄭○○?票通通都是交給她?)對。所以 說,我們營利的話一定會有盈餘,盈餘,交回去的貨款扣掉 我們跟公司進貨的錢就會有差價,鄭○○主任就會把差價匯給 我們,等於是我們這個地區的盈餘」、「(你們公司授權你 們用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開立發票,然後收的票拿回去交 給公司,那你們是領薪水還是有給你們一定的利潤,你們的 模式是怎麼樣?)我們銷售是以銷售的差價為我們個人的利 潤,所以賣多賣少我們自己要負責,比如說,公司規定這項 產品賣10萬元,我們的進貨價是10萬元,然後我們如果去市 場外面賣的話賣到15萬,那5萬就是我們的利潤,所以我們 自從代理以後公司沒給我們任何一塊錢是薪水的部分,就是 完全跟它沒有薪資的關係,因為我們那時候已經也都不是「 台灣精銳」的員工,勞保也退了,所以完全都不是,也都沒 有領公司的薪水,完全販賣的都是差價就對了」、「(差價 是由誰來核對?當初你們進多少的貨的價金、現在收回來的 票、價金是多少是由誰核對?你們跟公司之間有沒有做第二 次的核對?例如說,我進了100萬元的貨賣了150萬元,要給 我50萬元的差價利潤,公司方面是由誰來做核對?你們這邊 第二次有沒有人再核對一次?double check?)都是鄭○○處 理的」、「(公司給你們的利潤都是用現金匯到你們的帳戶 ,還是也有開票,也有做其他的?)我的印象中都是直接匯 過來的」、「(至於是由誰的帳戶匯的,你清楚嗎?)我不 清楚。沒有特別去在意這個項目」、「(有沒有沒有匯回來 的情形?例如,差價應該要有50萬元利潤,結果公司都沒有 匯回來,或者是你們有跟公司質問為什麼差價沒有匯給你們 等怎麼樣的這種情形?)沒有」、「(從來沒有?)因為我 們剛開始作業的時候資金也是非常緊,一般如果我們有利潤 的話,我們把款交回去給公司的時候,我們也希望公司趕緊 要把款撥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運作,因為我們在外面的經 營也是需要月租、人力的資金還有進貨的成本等一大堆一些 雜項的開銷,所以沒有遇到過公司拖欠我們這些金額的」、 「(你們在桃園地區代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招攬 業務,在那邊的營業成本,比如說你剛所講的租房子或者是 水電、瓦斯、電話費等等的,是誰來支出?)我們支出,我 們個人支出。我們代理人支出」、「(當初,你說85年以後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原來是分公司的模 式變成分公司收起來由員工來代理該區的業務,由代理的員 工開公司的發票、客戶維修服務,客戶開票指名給台灣精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再交回來,交回來以後,再就進貨



跟客戶送貨的差價的利潤退回給你們,這樣的模式當初是誰 決定?當初是誰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董事長張重興 」、「(張重興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對」、「(張 重興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那時候鄭○○有在場嗎?)沒 有在場」、「(為什麼你們會把收來的票全部交給鄭○○?是 誰跟你們這樣講?或者是公司有跟你們這樣子講?)那時候 鄭○○是會計主任,所以我們把票,我們總公司在會計之前還 有一個業務部的助理,我們票是直接對的窗口是總公司業務 部的助理」、「(你們就是把票交給總公司業務部的業務助 理,業務助理再交給鄭○○?)對,我們不是直接把票拿到總 公司就交給鄭○○手上,不是」、「(在分公司的時候,你們 也是會收票,對不對?)對」、「也是會開發票?對」、「 (分公司結束營業以後,用個人代理公司方式,票都是同樣 的情形都是交給業務助理嗎?在分公司的時候也是交給業務 助理嗎?)對,沒錯」、「(也是一樣的模式?)對。我們 跟總公司的對口是業務部的助理」、「(不管你們分公司還 在的時候還是分公司收起來變成你們員工自己來代理,都是 同樣的模式,票收回來,因為票都是開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以你們都交給總公司的業務助理,再由業務助 理交給鄭○○,是這樣嗎?)對,是這樣沒錯」、「(就你所 知,85年以後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來的分公司有幾 個?那時候還沒有收起來的時候,原來的分公司有幾個?分 公司收起來以後有幾個像你這樣的模式,就是員工自己來代 理公司?)85年之後的有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 臺南2個,總共7個」、「(臺南2個?)對」、「(高雄沒 有?)沒有高雄。等於85年之後接的時候是7個,現在剩下 臺北桃園1個、臺中1個、彰化1個,臺南2個,總共現在目前 是5個」、「(分公司結束的時候,這個區,比如說臺中區 ,有可能是1個員工出來接,有可能是2個員工分這個區?) 85年分公司改制的時候由就地員工願意接的就承接起來的話 ,等於是有7個」、「(沒有1個區2個員工來接的?)沒有 」、「(都是1個區就1個員工嗎?)1個區1個代理人,底下 有多少員工,是由代理人自行決定,我現在只能說我們85年 之後總共還有7個區,從臺北到臺南,等於是7個區是獨立代 理人,代理人之下有多少員工不一定,因為這個部分由我們 代理人自行去決定員工要請多少人什麼的,這些是代理人自 己決定」、「(85年之後可能由員工代理各區的這種制度, 各區的代理人會不會回去公司開會?)會」、「(是誰主持 ?)那時候由副總經理徐○○主持的」、「(在你們歷次開會 過程當中,有沒有哪一個區提到說,循你剛才所講的就是把



客戶開的票交回去給總公司的業務助理、業務助理再交給鄭 ○○她核對進貨的差價再退回給你們的模式,公司這個月或這 一次結帳根本沒有匯或少匯給他們的情形?)沒有」、「( 公司都很準時?)對」、「(鄭○○都很準時把差額匯給各區 代理的員工?)對」、「(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10月7 日,有匯入3萬4,527元給程○○,為什麼會匯給你這個錢?) 這跟上述的那個是一樣的意思,都是營業額的差價的部分」 、「(以實物投影機將本院卷㈡第218頁投射於法庭兩側牆面 上且提示紙本卷證資料供證人程○○等閱覽。所提示是律師剛 才問你的93年10月7日匯的款項3萬4,527元,請你確認?) 這個沒有錯,一樣是業務上的貨款差價」、「(就跟剛剛講 的一樣?)對,就是我們繳回去的款結這個月該給公司的款 項以後的多餘的部分,等於是差價,就會匯還給我們」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218-329頁),並有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 第176、218、255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 第81頁)可佐。
⑵、證人陳○○證稱:「(你剛說在公司任職的期間是82年,勞保 退是到88年,對不對?)對」、「(你在公司哪一個部門服 務?擔任的職務是什麼?)我是在臺中分公司當業務。後來 它的工廠從新莊搬到臺中以後,它有作一個內部創業,讓我 們以類似代理商的方式來銷售它的產品,但是發票這些都是 開它的」、「(勞保?)勞保那時候都是附帶在公司裡面」 、「(到88年才退保?)88年我自己成立公司,應該是那時 候才轉出來的」、「(你自己是成立哪一間公司?)○○國際 有限公司」、「(你是負責人?)對」、「(負責的營業項 目是?)就是銷售它的機械手臂跟維修機械手臂」、「(就 是銷售臺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械手臂,還有維修等 於售後服務?)對」、「(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2月6日 ,有匯入程○○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4 2萬6,199元,加上匯費30元,共42萬6,229元;匯入陳○○所 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新臺幣110萬1,64 3元,加上匯費30元,共110萬1,673元。兩筆合計152萬7,90 2元,請問: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錢110萬1,673元?匯 給程○○42萬6,199元?)她會匯錢給我們應該就是我們那時 候是開「精銳」的發票,它一個底價給我們,我們去銷售給 客戶,當中的價差會以佣金的形式或是以薪資所得的方式轉 匯回給我們」、「(你跟鄭○○私人之間有沒有什麼債權債務 關係?)沒有」、「(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8月9日,有 匯入陳○○所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50萬 元,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錢50萬元?)這個也是那個,



93年8月,這個應該就是我們公司成立以後,這個應該就是 「南亞」的這個案件,因為「南亞」的case,那時候供應商 資料建立都還是「台灣精銳」,雖然單子我們去接,所以, 那個發票還是開「台灣精銳」的,這個價差它才又轉匯回給 我們」、「(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10月7日,有匯入程○ ○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3萬4,527元; 匯入陳○○所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35萬3 ,676元。兩筆合計38萬8,203元,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 錢35萬3,676元?匯給程○○3萬4,527元?)這個應該都還是 那個價差的匯入款」、「(那意思就是台灣精銳公司要匯給 你們的?)對」、「(不是鄭○○私人欠你的錢的?)沒,有 ,我們跟鄭○○都沒有作一些借貸、一些金錢往來,她只是, 她是我們精銳公司的財務主管」、「(剛剛在庭的另外一位 證人程○○,你有看到嗎?)有」、「(程○○原來跟你一樣是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他是臺北分公司的業 務」、「(臺北還是桃園?)一開始有在臺北待,後來他是 負責桃園區」、「(是桃園區的業務?對」、「(你本來是 在臺中分公司嗎?)對,我是它臺中分公司的員工」、「( 臺中分公司後來結束了以後到你成立公司為止,營運的模式 可以請你稍微講一下嗎?)它那時候是類似叫我們做內部創 業,就是把臺中這個區域分割成幾塊讓我們裡面現有員工有 意願的去承接,負責銷售它的機械手臂跟維修它的機械手臂 ,當初我們財力也不夠,所以一些帳款、發票都是由「台灣 精銳」統一開立,我們要負責去收款回來,它有給我們一個 帳期,如果在超過這個帳期我們還沒有收回來,我們就是要 開自己的票先貼進去把這個帳沖掉,差額,因為那時候勞健 保都還是在它公司底下,所以它會用薪資的部分或是佣金的 部分轉出來給我們」、「(這段時間你們用個人的名義代理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招攬業務、去賣機械手臂,然 後做維修售後服務?)是」、「(那跟客戶收回來的票怎麼 處理?)收回來的票,我們大部分就是全部都是要轉回到「 台灣精銳」,因為我們開它的發票,它這邊也是要沖帳,我 們也有跟它進貨要付它貨款,就會從這個客戶的票轉回去給 它」、「(客票有指名「台灣精銳科技」嗎?)有的會,有 的不會」、「(但是有指名、沒有指名的客票,你們都要把 它交回去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而且我們都 要背書」、「(你們交回去是交給誰?)交回去,我們那時 候的窗口,它有一個營業的小姐」、「(業務助理嗎?)對 」、「(是業務部?財務部?會計部?還是什麼部?)它那 個應該算是業務部吧」、「(業務部的一個助理小姐?)對



」、「(你們交給她以後怎麼處理?)她應該是整理完以後 就會轉到那個,所有的資料都會轉給我們那個主任就是鄭○○ 」、「(你們是月結嗎?)對」、「(你們進貨的數量跟金 額跟你們收回來的貨款客票的金額的差額怎麼處理?)差額 ,我們在它體系還是用它公司開發票的時候,因為勞健保都 在它那裡,它會用薪資或是佣金的方式把它轉給我們」、「 (轉到你們的帳戶?)對」「(你們這些原來的員工,代理 公司各區業務的員工,從分公司轉成這種由員工代理的這個 制度,當初是誰決定的?)這個應該是董事長張重興那邊的 意思吧」、「(他有問你們代理的每一個代理員工談過這個 制度嗎?)那時候是由我們的副總徐○○出來談這個東西」、 「(有出來跟你們有意願的談?)對。因為要做這個制度後 來也有一些員工不願意做就離開了」、「(就你的瞭解,各 區代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司的員工每個月賣出去的機械 手臂或維修的費用,客戶開票進來,這個差額,公司有沒有 曾經不給或者是短少的情形?)不會」、「(都不會?)不 會」、「(公司匯回去給你們的這個差額是從公司的帳戶還 是鄭○○私人的帳戶還是用開票的方式?是用什麼方式?你知 道嗎?)這個是真的沒有注意,因為我們只是會看那個差額 的錢有沒有進來而已,不會去注意是用哪一個帳戶匯進來的 」、「(你在臺中分公司?)是」「(後來台灣精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有遷回來臺中?)對」、「(就你所知,鄭○○有 沒有幫董事長張重興處理他們私人的費用的款項?)這個我 就不清楚了」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329-336頁),並有國內 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75、219、251、254頁)、系爭 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81頁)附卷可參。⑶、證人陳○○證稱:「(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4年5月13日,有匯 入狗狗教育費6萬元給妳,至陳○○彰化一信花壇分行0000000 0000000帳戶,為何鄭○○會匯這筆狗狗教育費6萬元給妳?) 我是都在「一信」出入,對,我們那邊,但訓練費多少我已 經忘記了,太久了。這個帳戶確實是我的,但是時間太久了 ,我不記得,因為我都在彰化一信花壇分行出入沒有錯,這 是我的帳號」、「(妳認識張重興嗎?)就狗狗給我們訓練 的那個老闆嗎,我也忘記他叫什麼名字,因為太久了」、「 (妳認識知道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先生有上去 查,後來,對,他是我們的客人,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 「(這個狗狗教育費是什麼?妳是在賣狗嗎?還是什麼?) 不是,我們是狗狗的訓練場,我們在那邊20幾年了」、「( 是人家狗去給你們訓練?)對,狗到我們家上課,我們上班 時間他們都可以來看他的狗狗」、「(鄭○○妳認識嗎?)完



全不認識,我不認識這個人。因為那時候都只有那個老闆去 看狗吧」、「(為什麼這6萬元是從張重興的帳戶匯入妳的 帳戶?)我不知道是誰匯到我帳號,我也忘記,因為真的實 在是太久了,我也忘記訓練費多少,因為我們已經20幾年, 訓練費有從1萬2千元漲到1萬5千元、1萬8千元,現在是2萬 元,我不知道他的是收多少,太久了」、「(妳剛才說你們 是經營什麼事業?)○○狗狗訓練學校,狗狗訓練場」、「( 妳說查證的結果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曾經有送 一隻狗到你們訓練學校去訓練?)對」、「(時間大概是幾 年?妳記得嗎?)不太記得,應該,回想,這樣子,應該, 搞不好有10幾年以上了,很久很久了」、「(正確時間不太 記得了?)一定不記得了」、「(是誰送來的?妳記得嗎? )我只記得那個老闆不是很高」、「(妳記得他有來看?) 對,他們假日,因為我那時候六、日、假日客人都會去看」 、「(狗是誰送來的,不記得了?)不記得了,因為狗也是 我先生他們去載,有些也有是客人自己載來的」、「(當初 送去的狗是什麼狗?妳記得嗎?)我記得,他那一隻是拉不 拉多犬」、「(送訓訓練的期間有多長?妳記得嗎?)我們 的合約,以前送去上課的,我們會跟他們講,大部分都是一 期4個月,大部分會上4個月結束,可是有的主人不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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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