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71號
TCHV,109,重上,271,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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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魏翠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視同上訴魏碧慧
魏嘉德
魏彩如
魏嘉興
魏永燑
呂魏鳳嬌

周雅惠
吳瑋琪


吳佩芝

林皓翔
上 一 人 林金萬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吳宥臻
魏綉鑾
魏綉霞
魏綉蘭
魏志達
魏志袁

魏志瑋

紀魏燕美
魏英
魏幸
廖敏雄
邱廖幸女
廖述峯
林廖金鑾
廖幸美
江廖彩雲
廖俞姍


廖美玉
廖弘
葉承家
洪葉淑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即王冠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視同上訴人 張禮麟
張又升
張靖玄

張棋豔
魏美雲
魏文賢
陳素貞
陳献章
陳素真

陳慧玲
陳憲
張邱綉鸞
邱四川
魏素
陳青
陳芳志
陳麗玉
陳文俊
陳魏三惠
陳魏瓊愛
魏張飼
魏進忠
魏沛柔
魏婉貞

進隆
魏秋香
魏維甫(即魏文樹之承當訴訟人)

黃傳富
魏吉松

陳蓮朱
廖蒼隆

廖明俐
廖錫霞
廖碧如

廖中銘
魏竹潤
魏竹瑩

魏宏霖
魏廷軒
呂承祐(即魏滿、魏文樹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呂耀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二項 (原判決第4頁) …附圖編號A部分分配給魏翠華廖錫霞廖碧如、廖中銘、廖陳蓮朱廖蒼隆、廖明俐、黃傳富魏吉松魏竹潤魏竹瑩魏宏霖、魏廷軒、魏維甫,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附圖編號B部分分配給呂耀勳、呂承祐,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附圖編號B部分分配給魏翠華廖錫霞廖碧如、廖中銘、廖陳蓮朱廖蒼隆、廖明俐、黃傳富魏吉松魏竹潤魏竹瑩魏宏霖、魏廷軒、魏維甫,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附圖編號A部分分配給呂耀勳、呂承祐,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 事實及理由欄 (原判決第8頁) ⒉…附圖編號A部分配給魏翠華廖錫霞廖碧如、廖中銘、廖陳蓮朱廖蒼隆、廖明俐、黃傳富魏吉松魏竹潤魏竹瑩魏宏霖、魏廷軒、魏維甫,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附圖編號B部分分配給呂耀勳、呂承祐,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之分割方式… ⒉…附圖編號B部分配給魏翠華廖錫霞廖碧如、廖中銘、廖陳蓮朱廖蒼隆、廖明俐、黃傳富魏吉松魏竹潤魏竹瑩魏宏霖、魏廷軒、魏維甫,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附圖編號A部分分配給呂耀勳、呂承祐,並按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載權利範圍維持共有之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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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