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9號
TCHM,111,附民,119,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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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王進添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被 告 許秀如

許蕙鎂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秀如許蕙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 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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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