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5號
TCHM,111,附民,115,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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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張○○
張○○
被 告 張蔚如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2人各新台幣20萬元暨利息 ,並應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公開刊登 道歉啟事3日,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 述略稱:被告因被訴誹謗罪嫌,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求為 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 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 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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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