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951號
TCHM,111,金上訴,951,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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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9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3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潘克強劉炳杉(所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金訴字第1號判處罪刑,並由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6 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及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7年2月間起,由劉炳杉提供資金及人頭帳戶,潘 克強提供系統技術及人頭帳戶,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共 同經營「皇驛2.0永興利娛樂城」賭博網站。劉炳杉、潘克 強並招募與其等有上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 意聯絡之宋秀惠柯季妍負責賭博機房之會計、出納業務; 葉宥希吳俞瑩曾冠樺曾喬慈劉倚杉擔任電訪人員, 負責電話行銷以募集會員加入上開賭博網站參與賭博;吳侑 霖、許子建廖冠柏擔任賭博網站網管、網頁嵌字、廣告頁 面美工人員(前述宋秀惠等10人,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 9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協商判決確定);並向綠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虛擬帳號,供賭客儲值賭金,以如附表一所示由 賴昆佑吳明儒王威宏賴昆佑吳明儒王威宏本案所 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以110年度 金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所提供之帳戶供作收受賭客賭金及 交付賭客彩金之用,並由其他成員將該賭博款項提領或轉存 至該賭博網站使用之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 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其等賭博方法:由賭客於 上開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取得會員之帳號、密碼後登入網 站,進入網站頁面儲值專區,賭客可利用轉帳或至超商匯款 儲值,將賭金匯入劉炳杉潘克強所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內,再由該網站以1比1之方式轉換成賭博點數登錄於賭 客在該網站之帳號內,再由賭客(本案起訴之賭客蔡家宏



江宏恩仲哲玄黃家祥黃千郡陳維振褚源龍、李品 慧、戴政傑李健瑋陳達人李宜倫莊程宇均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另以109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判決無罪確定)以所 取得之點數,於上開賭博網站賭玩「吃角子老虎」、「百家 樂」、「賓果」等賭博遊戲,賭客於遊戲中贏得之點數,可 向該網站申請兌換成等額之現金,並由劉炳杉潘克強透過 如附表一所示交付彩金之帳戶匯予賭客,賭客如輸掉點數, 則所匯入上開賭金帳戶用以兌換賭博點數之現金則歸劉炳杉潘克強所有,潘克強並因個人因素於107年6月間離開而退 出經營。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7年10月2日上午,前往臺中 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潘克強(以下稱被告)於原審及本院 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二第449頁、本院卷第93頁 ),且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 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檢察官及被告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 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上揭賭博罪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洗 錢犯行,辯稱:我有提供賭博系統沒有錯,但我沒有參與到 財務的運作,賴昆佑吳明儒他們2人,我只有介紹他們去 擔任客服,之後任何的金流我都不知道云云。惟查,上開犯 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時供承:(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事 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沒有意見,我認罪等語(原審卷 三第102、185頁),核與證人江秉儒於警詢時(見他卷第59 至61頁)、證人吳錦德(見警卷一第171頁至第182頁、他卷 第245頁至第248頁)、另案被告劉炳杉於警詢及偵訊時(警 卷一第23至35頁、第38頁至第42頁、他卷第254頁至第256頁 、偵卷第255頁至第258頁)、同案被告宋秀惠【會計、出納



人員】、柯季妍【會計、出納人員】、葉宥希【電訪人員】 、吳俞瑩【電訪人員】、曾冠樺【電訪人員】、曾喬慈【電 訪人員】、劉倚杉【電訪人員】、吳侑霖【網管、廣告頁面 美工】、許子建【網管、廣告頁面美工】、廖冠柏【網管、 廣告頁面美工】、賴昆佑【提供帳戶者】、吳明儒【提供帳 戶者】、王威宏【提供帳戶者】、【賭客】蔡家宏江宏恩仲哲玄黃家祥黃千郡陳維振褚源龍李品慧、戴 政傑李健瑋陳達人李宜倫莊程宇於偵查時之供述相 符(見警卷一第221頁至第233頁、第235頁至第241頁、他卷 第237頁至第241頁、偵卷第237頁至第241頁;警卷一第280 頁至第285頁、288頁至第291頁、偵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警卷二第4頁至第26頁、偵卷第267頁至第269頁;警卷二第9 4頁至第115頁、偵卷第273頁至第275頁;警卷二第168頁至 第181頁、偵卷第277頁至第279頁;警卷二第226頁至第244 頁、偵卷第281頁至第283頁;警卷二第328頁至第345頁、偵 卷第285頁至第287頁;警卷三第3頁至第19頁、偵卷第293頁 至第295頁;警卷三第199頁至第204頁、偵卷第427頁至第42 8頁;警卷三第230頁至第235頁、偵卷第359頁至第361頁; 警卷三第250頁至第254頁、偵卷第355頁至第357頁;偵卷第 365頁至第368頁;警卷三第288頁至第291頁、偵卷第321頁 至第322頁;警卷三第306頁至第309頁、偵卷第341頁至第34 2頁;警卷三第330頁至第333頁、偵卷第323頁至第324頁; 警卷四第4頁至第7頁、偵卷第335頁至第336頁;警卷四第22 頁至第25頁、偵卷第327頁至第328頁;警卷四第64頁至第67 頁、偵卷第329頁至第330頁;警卷四第84頁至第87頁;警卷 四第104頁至第107頁、偵卷第331頁至第332頁;警卷四第12 2頁至第125頁、偵卷第333頁至第334頁;警卷四第148頁至 第151頁;警卷四第172頁至第175頁;警卷四第196頁至第19 9頁、偵卷第337頁至第338頁),並有簡報教材(見警卷一 第57頁至第63頁)、2018年最新網賺計畫項目簡介流程說明 (見警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太妃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107年世界盃足球賽直播主排班表(見警卷一第69頁至第7 5頁)、博奕國際推廣學院-訓練課程產學案推動執行企畫草 案(見警卷一第77頁至第93頁)、培訓教材(見警卷一第95 頁至第105頁)、華南銀行水湳分行戶名沐仁實業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警卷一第115頁)、 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見偵卷第383頁)、台中銀行南屯分行 戶名沐仁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存款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見警卷一第115頁、偵卷第377頁 至第379頁)、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明儒國際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警卷一第119頁)、 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見偵卷第385頁)、開戶申請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自動化交易明細表(見他卷第67頁至第83頁) 、明儒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他卷第85頁)、中國信託 文心分行戶名明儒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封面(見警卷一第119頁)、中國信託市政分行戶名力象 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警卷一 第120頁)、印鑑章證明及交易明細及該公司章程(見他卷 第87頁至第98頁)、工商查詢(見他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劉炳杉持用手機含微信對話紀錄、通訊錄、身分證等相關 資料截圖(見警卷一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1頁至第137頁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辦公室現場座位圖(見警卷一 第257頁、第323頁)、查扣之宋秀惠持用電腦內「皇驛2.0 永興利娛樂城」帳目資料(見警卷一第261頁)、宋秀惠座 位查扣之工作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一第263頁至第2 64頁)、宋秀惠持用手機之微信、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見 警卷一第265頁至第270頁)、「皇驛2.0永興利娛樂城」刊 登之廣告、會員註冊、匯款紀錄等後臺系統資料(見警卷一 第311頁至第322頁)、葉宥希【代號:Iden】107年10月班 表(見警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查扣之葉宥希持用電腦內 「皇驛2.0永興利娛樂城」會員註冊資料、匯款紀錄等後臺 系統資料(見警卷二第45頁至第55頁)、老乾杯」後臺資料 (見警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贏家代理」後端資料(見 警卷二第60頁)、葉宥希持用手機內之LINE基本資料截圖( 見警卷二第69頁)、葉宥希吳俞瑩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手機圖片、whats app、sky pe、微信對話紀錄等截圖(見警卷二第79頁至第86頁)、永 興利娛樂城後臺資料(停權)(見警卷二第87頁至第90頁) 、吳俞瑩持用電腦內之新葡京娛樂城網站後端管理系統頁面 (見警卷二第123頁至第127頁)、「老乾杯」後臺資料(見 警卷二第128頁)、LINE基本資料截圖及對話紀錄(見警卷 二第129頁)、群呼案件設定等頁面(見警卷二第131頁至第 138頁)、微信基本資料截圖及對話紀錄(見警卷二第139頁 )、電訪紀錄資料(見警卷二第141頁至第142頁)、吳俞瑩 持用手機skyp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二第155頁至第156頁 )、曾冠樺持用電腦內「小白(永興利)、小白(贏家)、 (大白)贏家、(大白)新葡京」等網址後臺、帳號、密碼 (見警卷二第203頁)、「皇驛2.0永興利娛樂城」後臺畫面 (見警卷二第204頁)、曾冠樺持用手機skype、LINE對話紀 錄截圖(見警卷二第205頁至第216頁)、查扣之曾喬慈持用



電腦內電訪二線網址(含帳密)、永興利後臺登錄網址(含 帳密)及博奕網站推廣教戰手冊(見警卷二第253頁至第259 頁)、會員帳號、聯絡電話及匯款資料(見警卷二第261頁 至第267頁)、「小白(永興利)、小白(贏家)、(大白 )贏家、(大白)新葡京、大白簡訊系統、小白簡訊系統」 等網址後臺、帳號、密碼(見警卷二第277頁)、電訪部電 話銷售人員獎金制度(見警卷二第279頁至第280頁)、電訪 名單(見警卷二第281頁至第284頁)、「皇驛2.0永興利娛 樂城」會員註冊資料、匯款紀錄(見警卷二第287頁至第301 頁)、曾喬慈持用手機微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二 第303頁至第325頁)、劉倚杉持用電腦內之SKYPE群組名稱 「德哥電銷代理溝通群」頁面及「93共用SKYPE、新葡京、 羅馬拼音查詢系統」等網址及帳密資料(見警卷二第355頁 )、「永興利資料夾」內會員帳號資料excel表(見警卷二 第357頁至第370頁)、許子建指認潘克強之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見警卷三第79頁)、吳侑霖持用手機內之戶名楊千輝中 國信託存簿照片(見警卷三第37頁)、記帳單(見警卷三第 37頁)、劉宇倫羅升威歐岳峰國民身分證照片(見警卷 三第37頁至第38頁)、微信對話紀錄(見警卷三第38頁至第 42頁)、廖冠柏持用之手機微信、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見 警卷三第215頁至第222頁)、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力象實業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 細(見警卷三第275頁至第277頁)、華南商業銀行戶名逸奇 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見警 卷一第116頁、警卷三第279頁)、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逸奇國 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客戶基本資 料暨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116頁、警卷三第283頁至第 285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蔡家宏會員資料(見警卷 三第297頁)、華南銀行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匯款予蔡家宏之匯款明細(見警卷三第299頁至 第300頁)、台新銀行戶名蔡家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見警卷三第303頁至第304頁)、永興利娛樂城 後臺所載江宏恩會員資料(見警卷三第321頁)、華南銀行 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江宏恩之匯款明 細(見警卷三第323頁)、台新銀行戶名江宏恩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卷三第327頁)、永興利娛樂 城後臺所載仲哲玄會員資料(見警卷三第339頁)、華南銀 行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仲 哲玄之匯款明細(見警卷三第341頁至第345頁)、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戶名仲哲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見警卷三第347頁至第356頁)、永興利娛樂城 後臺所載黃家祥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13頁)、華南銀行戶 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黃家祥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 15頁至第17頁)、合作金庫銀行戶名黃家祥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19頁至第20頁)、永興利 娛樂城後臺所載黃千郡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31頁)、華南 銀行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黃千郡之匯款明細(見警 卷四第33頁至第35頁)、第一銀行戶名黃千郡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37頁至第3 9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陳維振會員資料(見警卷四 第55頁)、華南銀行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匯款予陳維振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57頁)、郵 局戶名陳維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警卷四第59頁至第61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褚源 龍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73頁)、華南銀行戶名逸奇國際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予褚源龍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75頁至第77頁 )、彰化銀行戶名褚源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79頁至第82頁)、永興利娛 樂城後臺所載李品慧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93頁)、華南銀 行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李 品慧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9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 名李品慧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見警卷四第97頁至第101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戴 政傑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113頁)、華南銀行戶名賴昆佑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戴政傑之匯款明細(見警卷 四第115頁)、玉山商業銀行戶名戴政傑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117頁至第120 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李健瑋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 131頁)、華南銀行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 款予李健瑋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133頁)、中國信託銀 行戶名李健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 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135頁至第145頁)、永興利娛樂城後 臺所載陳達人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159頁)、華南銀行戶 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陳達人之匯款明細 (見警卷四第161頁至第162頁)、郵局戶名陳達人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卷四第163頁至 第169頁)、永興利娛樂城後臺所載宋永祥會員資料(見警



卷四第187頁)、華南銀行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匯款予宋永祥之匯款明細(見警卷四第185頁)、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宋永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四第191頁至第193頁)、永興利娛 樂城後臺所載黃鉦翔會員資料(見警卷四第207頁)、華南 銀行戶名賴昆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予黃鉦翔之匯 款明細(見警卷四第205頁)、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鉦翔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警 卷四第209頁至第21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警卷四第223頁至第257 頁、第269頁至第328頁、第337至343頁)、107年10月2日臺 中市○○區○○路000號2、3、4樓現場採證畫面截圖(見警卷四 第345頁至第362頁)、永興利娛樂城組織架構簡圖(見他卷 第39頁)、檢舉「永興利娛樂城」信件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他卷第43頁至第51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 月6日付管外字第107070603號函所附之超商代碼LLZ0000000 0000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歷來交易明細、登入 IP位址紀錄(見他卷第99頁至第105頁)、臺灣寶島壹柒玖 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工商查詢(見他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歷程紀錄(見他卷第121頁至第133頁 )、被告申裝中華電信網路查詢結果(見他卷第135頁)、 申登電話查詢結果(見他卷第137頁)、中華電信臺中營運 處第一服務中心107年8月15日一服密字第1070000086號函覆 之「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4樓」固網申裝資料(見他 卷第151頁至第155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 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7年9月11日一服密字第 1070000095號函覆之「臺中市○○區○○路000號B1樓」申裝相 關資料(見他卷第157頁至第15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37頁至第463頁)、查 扣物品照片(見偵卷第465頁至第520頁)在卷可稽。(二)被告於本院雖改以上詞置辯,惟查,證人劉炳杉於偵查中 即供稱:我有跟賴昆佑吳明儒王威宏借用帳戶供我賭博 網站資金流進流出使用等語(偵卷第257頁),再於本院具 結證稱:當時我經營的時候是沒有手機版的,被告他有手機 版的技術,他攜帶該技術加入我們成為股東,該技術就是可 以在手機上面去上網下注,他要知道賭客如何下注、賭客要 怎麼提領等這些內容,後來被告說是個人因素要先離開,於 107年6月左右就退出。我們用的人頭帳戶,其中王威宏是我 找的,賴昆佑吳明儒的帳戶是潘克強找的等語(本院卷第 131至136頁)。另案被告賴昆佑於原審亦供稱:我們提供帳



戶沒有收取對價,潘克強雖然跟我說免除4萬元的債務,但 是我提供給他,他並沒有還給我當初借錢所簽的本票等語( 原審卷二第336頁),亦供稱確實係提供帳戶給被告使用, 核與被告上開所辯不符。被告於原審亦供稱:我承認全部犯 罪,我有介紹賴昆佑吳明儒拿帳戶給劉炳杉等語(原審卷 二第449頁),亦自白其犯行。而關於賴昆佑吳明儒、王 威宏3人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亦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金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上開任意 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於本院翻異前詞所辯 ,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月27日施行,惟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 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 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 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 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 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 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 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又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 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 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本案被告經營賭博網 站,供不特定賭客登入網站後取得會員資格並轉帳匯款兌換 點數,再於網站內把玩賭博遊戲,賭客如賭贏,即依各項遊 戲規則獲得點數,並可兌換現金,如賭輸,則兌換點數所匯 入之現金即歸被告所有,依上開說明,被告自屬意圖營利而 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 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 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 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所稱之特定犯 罪,依同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亦包括刑法第268條之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在內。是洗錢防制法於第 2條明定洗錢行為之態樣,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 ,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 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漂白不法利得。行為人對於特定 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 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 ,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 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而上開第1款 之洗錢行為,祗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 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 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所稱「移 轉特定犯罪所得」,係指將刑事不法所得移轉予他人,以達 成隱匿效果而言;所謂「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乃指將刑事 不法所得之原有法律或事實上存在狀態予以變更而達成隱匿 效果。至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又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以 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 ,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 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 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 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 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 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 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 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 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 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 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及劉炳杉使用同案被告賴昆佑吳明儒王威宏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經營本案賭博網站,業 如前述,而該賭博網站係將賭金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 ,再由該賭博網站所屬其他成員提領,或轉存入該賭博網站 使用之其他金融帳戶,致檢警機關於檢視相關金融帳戶之交 易明細時,極易因割裂觀察個別金融帳戶之資金流動情形, 以致無從辨識其不法性,或難以追溯特定款項之真正源頭、 去向及所在,形成追查不法犯罪所得之斷點及阻礙,足認被 告在客觀上有隱匿該賭博網站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具體作 為,而其主觀目的亦在於隱匿該財產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 使其來源、去向在形式上合法化,藉以切斷犯罪所得與犯罪 行為人間之關聯性,從而逃避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追訴、處



罰,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 行為。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
(五)被告與另案被告劉炳杉共同經營「皇驛2.0永興利娛樂城」 賭博網站期間,就其所參與本案全部犯行與另案被告劉炳杉 間、就本案刑法第268條犯行與同案被告宋秀惠柯季妍葉宥希吳俞瑩曾冠樺曾喬慈劉倚杉吳侑霖、許子 建、廖冠柏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六)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 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 ,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 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要旨參照)。查被告係基於經營賭博網站之目的,提供賭博 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賭客於網站內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 ,當不止一次就結束,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 以被告自107年2月至107年6月與另案被告劉炳杉共同經營前 揭賭博網站,係先後反覆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 利之行為,自始即係出於經營賭博網站以牟利之犯罪目的及 包括犯意所為,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 特質,是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 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均係具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 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上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 、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處斷。
(七)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又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公司法案件 ,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均已確定,上開各罪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3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於104年11月3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及檢察官供稱,被告有多項前科,未因前案經徒刑執 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故意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刑罰反 應力薄弱,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八)又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時均自白犯罪(見偵卷第250頁,原審 卷二第449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 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嫌等語。  
二、惟查:
(一)關於賭博行為,(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 。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 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 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 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 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 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 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 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 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 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 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 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 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 ,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



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 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 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 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 行為之認定,此為擴張解釋,非法之所禁。惟如前所述,刑 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 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 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 ,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 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 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 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 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 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 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 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 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 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 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 罰之必要,則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 法定之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供稱:賭客在玩時只能看到自己的下注的 内容,看不到其他賭客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8頁), 核與賭客蔡家宏仲哲玄黃家祥黃千郡陳維振、褚源 龍、李品慧戴政傑李健瑋莊程宇於原審準備程序或審 理時均供稱:下注簽賭的時候,伊看不到其他人簽注內容或 活動,其他人也看不到伊的簽注內容或活動,只能看到自己 簽賭的畫面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280、422、440頁), 足知賭客係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線至「皇驛2.0永興利娛樂 城」網站,並經申請加入該網站會員而取得帳號、密碼,於 輸入帳號、密碼後始得登入該網站,並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 ,而非透過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 或論壇形式為之,且未能知悉有無其他玩家同時下注等節, 足徵賭博網站之相關網頁,除以其帳號登入之人得以觀看外



,並無其他使用者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故對賭客而言,該 下注之賭博網頁為其個人之專屬網頁空間,相對其他使用者 而言,則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賭客 利用上開方式向網站經營者下注,應非他人可得知悉,而不 具公開性,實難認為此種網路上之活動已屬公眾得以自由見 聞。從而,賭客登入上開網站之個人帳號內之下注行為,僅 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並非他人可得知悉而不具公 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而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三)至刑法第266條雖於被告行為後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1月14日生效施行,且修正後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 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 賭博財物者,亦同」,而規範關於在賭博網站上賭博之處罰 規定。惟依刑法第1條所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 ,上開條文既係於被告行為後始增列,其於本案自無以上開 修正後規定相繩之餘地。  
三、綜上所述,被告固有起訴意旨所指經營「皇驛2.0永興利娛 樂城」供各賭客於該賭博網站下注對賭之事實,然該網站是 由各賭客利用其個別之帳號、密碼登入網站進行下注,應認 各賭客之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之封閉性,並非其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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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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