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黃瑞婷 陳秋鄉 蔡黃瑞玉 蕭碧琚 王淑雯 程許家淇 徐錦蘭 陳啟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被 告 陳柏賢 林岱樺 卓佳蓉 伍詠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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