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13號
TCHM,111,重附民,13,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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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瑞婷
陳秋鄉
蔡黃瑞玉
蕭碧琚
王淑雯
許家淇
徐錦蘭
陳啟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陳尚德
王珍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尚德、王珍珍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依其2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尚德、王珍珍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2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0年度金上訴 字第263號)。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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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