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華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5718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283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
9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依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2 號判決之事實欄所載,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華傑(下稱 聲請人)之犯罪時間係民國106年12月中旬某日,然聲請人 於警詢及偵訊均供稱犯罪時間為106年10月、11月間,且聲 請人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審理期間提出之聲請調 查證據狀內,亦記載犯罪時間為106年10月、11月間,則原 確定判決上述犯罪時間應屬誤載,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 懇請查明並更正原判決,俾使聲請人得以適用數罪併罰而合 併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為 實體之審理後,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聲請人 不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 1月1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18號判決上訴駁回,業已確定 在案,有前述更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應以作成實體確 定判決之本院,為本件再審之管轄法院,先予敘明。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定有 明文。所稱「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同法所規定之 再審理由而言,如所述事由,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情形不相 適合時,應認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597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4號刑事裁定參照) 。經查:遍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聲請人或於書狀中表示: 原確定判決誤將犯罪時間記載為106年12月中旬某日等語( 詳參本院卷第5至6頁),或於本院開庭訊問時提及:「我不 知道該依據哪一條法律聲請再審」、「我確實有本件之犯行 ,我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罪名沒有意見,我僅是爭執原判決
所記載的犯罪時間」等語(詳參本院卷第114頁),均未具 體指明其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何款事由提起本件 再審,亦表達其無從補正,已難憑以認定其聲請再審是否合 法有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 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 有罪判決之人,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 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同一罪名有無 加減刑罰之原因及宣告刑之輕重,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 不變,即與「罪名」無關,均非該款所指罪名之範圍,不能 據以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參 照)。則聲請再審意旨主張原確定判決所載犯罪時間有誤等 情縱若屬實,既無礙於聲請人應受有罪判決及其所涉罪名, 僅屬應否重新認定或更正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問題,而與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規定聲請再審之「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要件不符,自無從依刑 事再審途徑尋求救濟。況依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相關卷證資 料,聲請人曾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37號1 08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時,就法官詢問起訴書認定係106年12 月中旬購買玩具手槍乙節,聲請人表示沒有意見(詳參本院 卷第102頁);其更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卷內 所附上訴理由狀中載稱:「原判決認定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 ,主要是依憑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我於106年12月中,在臺 中市沙鹿區『世新玩具店』,以9800元購買扣案槍枝及彈殼、 彈頭、底火等」等語(詳參本院卷第106頁),顯見聲請人 於原確定判決之案件審理期間,就公訴意旨及判決書所載之 購槍時間並無異詞,亦難遽謂原確定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認 定或記載有何疏誤。
四、綜上所陳,聲請人所提書面或言詞陳述,均未能具體表明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再審理由,且其所 述事由,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情形不相適合,參諸前揭說 明,應認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命其補正,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