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44號
TCHM,111,聲,1244,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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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金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金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金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 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 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 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 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 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 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 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 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 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 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復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 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羅金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5年2月(共12罪) 有期徒刑5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01.09、 110.02.09 109.11.05至 110.04.17 110.01.18、 110.0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5、199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5、199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5、199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判 決 日 期 111.03.08 111.03.08 111.03.0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30 111.03.30 111.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5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5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5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05.04 110.02.15、 110年4月中旬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5、199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5、199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判 決 日 期 111.03.08 111.03.0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30 111.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5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6號(編號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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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