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70號
TCHM,111,聲,1170,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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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毅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毅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毅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582761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受刑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4年 度上訴字第128號),且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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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