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730號
TCHM,111,上訴,730,2022061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鋒


選任辯護人 嚴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乙○○自民國108年1月10日起調任至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下稱大楊派出所)擔 任員警,負責警察職權相關工作,並依警察法第9條規定依 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拘提及逮捕、有關警察業務之交 通、外事處理等事項,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等職權,且依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負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 望、值班、備勤等勤務;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 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 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且於當場 舉發時,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裁罰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㈡被告於108年3月31日(即調任至大楊派出所 期間)下午5時39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臺中市清水區○○○ 與和睦路口,發現○○○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本案機車,原車牌號碼000-000號),經攔檢盤查後,於同日 下午5時39分至5時44分許,以警用電腦輸入○○○身分證字號 ,查知○○○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遂於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GS0000000號 ,下稱本案舉發單)填製○○○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 日及身分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當場向被告請託不要開單 ,並表示其所騎乘之機車係向鄰居○○○所取得,而被告為查 證○○○說詞,遂陪同○○○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 處,復向○○○之鄰居○○○、○○○(○○○之配偶) 詢問上開機車車 籍及車牌號碼,○○○、○○○則向被告告知本案機車原所有權人 為渠等前媳婦○○○,然○○○已將該機車車牌取走辦理報廢程序



(實際於108年3月25日完成報廢登記) ,並將本案機車車體 交付○○○、○○○回收善後。○○○、○○○夫妻因見○○○生活困頓, 渠等雖就是否將上開機車交付給○○○意見有所不一致,最後 仍由○○○將本案機車無償交付予○○○回收變賣。被告聽聞上情 ,見○○○說詞屬實且經濟狀況不佳,惟明知○○○無機車駕駛執 照,仍騎乘上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7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員警有依法 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義務,且依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第4項所授權 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倘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依法應裁罰新臺幣(下同)6,000元,竟仍基於違背上開 法令圖利機車駕駛人○○○免遭交通裁罰之犯意,對於其主管 之事務,明知違背上開法令,而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第1款、第92條第4項、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開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直接圖利○○○,使○○○免於期限 內繳納6,000元(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騎乘機車於道路)之 罰鍰,而獲有免於減少財產損失之不法利益(未開立騎乘報 廢機車罰單部分,已另行簽結,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嗣 因被告於108年4月5日下午3時12分許,在同路段即臺中市清 水區○○○與和睦路口,查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客車闖紅燈左轉,被告攔停後持本案舉發單劃線刪除○○○姓 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後, 重新填寫○○○個人資料再予舉發○○○交通違規,經○○○於108年 6月5日以舉發單重複填寫為由,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 訴,再經該處函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由清水分局 交辦上開舉發單開立人即被告回覆,被告遂於申訴理由查詢 單上填載未對○○○開立舉發單之原因,而循線查悉上情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 務圖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從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 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並無檢察 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 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 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 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 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 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 認定無罪,爰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 管事務圖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證人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 ○○○於偵訊之證述、GOOGLE路線圖、被告之警察人員人事資 料簡歷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紀錄、車牌號碼000- 000號車籍資料、108年3月31日大楊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及員 警工作記錄簿、108年3月至4月間被告M-Police之查詢紀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G S0000000號)、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 詢單、被告與證人○○○108年3月31日對話錄影譯文及錄影翻



拍照片2張、檢察官就被告當時密錄器光碟影像所為之勘驗 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2月6日中市警清分 偵字第1090002556號函暨所附被告製作之舉發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11月4日中市 警五分交字第1090048235號函文暨所附被告製作之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簽稿 會核單暨所附查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1月17 日中市警交字第1090083256號函暨所附106年至108年交通執 法專業訓練研習課程表與研習資料光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110年2月17日中市警交字第1100011036號函暨所附交通違規 勸導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 主管事務圖利犯行,辯稱:伊在填寫舉發單的過程中,○○○ 一直表示他的年紀大、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不佳,騎乘的車 輛是鄰居借他的,因為車輛沒有懸掛車牌,伊也有懷疑是否 為贓車,就跟他返回住處找鄰居求證,經鄰居表示車輛是前 媳婦○○○所有,因而確認該車不是贓車,○○○當時給伊的感覺 和伊到他家確認以後,○○○確實就是老、殘、窮,伊看到○○○ 已經因為沒有錢,而在撿人家田裡遺棄的農作物,若開單會 對他的家計有影響,當下基於同理心,也以為自己有裁量權 ,所以才沒有開立舉發單等語。
六、本院查:
㈠被告自108年1月10日起調任至大楊派出所擔任員警,負責警 察職權相關工作,並依警察法第9條規定依法行使協助偵查 犯罪、執行拘提及逮捕、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外事處理等 事項,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等職權,且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條規定,負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等勤務;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且於當場舉發時,應填製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裁罰,為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 告如何於上開時、地,發現○○○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 機車;又如何查知○○○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於 本案舉發單填製○○○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 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再如何陪同○○○返回其住處,向○○○之鄰 居○○○、○○○詢問上開機車車籍及車牌號碼,以查明○○○取得 上開機車之經過情形。嗣因被告於108年4月5日下午3時12分 許,在同路段即臺中市清水區○○○與和睦路口,如何查獲○○○



駕駛自小客車闖紅燈左轉,並持本案舉發單劃線刪除○○○等 個人資料後,重新填寫○○○個人資料再予舉發○○○交通違規, 經○○○於108年6月5日以舉發單重複填寫為由,向臺中市交通 事件裁決處申訴,再經該處函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由清水分局交辦上開舉發單開立人即被告回覆,被告再如 何於申訴理由查詢單上填載未對○○○開立舉發單之原因等情 ,業據證人○○○、○○○、○○○、○○○於警詢、偵訊證述明確(見 108年度他字第8217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43至48頁、第213 至215頁、第49至51頁、第53至55頁、第57至59頁、第233至 239頁),並有GOOGLE路線圖、被告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 歷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紀錄、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籍資料、108年3月31日大楊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及員警工 作記錄簿、108年3月至4月間被告M-Police之查詢紀錄、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GS000 0000號)、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單 、被告與證人○○○108年3月31日對話錄影譯文及錄影翻拍照 片2張、檢察官就被告當時密錄器光碟影像所為之勘驗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2月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 第1090002556號函暨所附被告製作之舉發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11月4日中市警五 分交字第1090048235號函文暨所附被告製作之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簽稿會核 單暨所附查詢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見他字卷一第25至26 頁、第31至39頁、第41頁、第75至77頁、第81至95頁、第10 1至103頁、第173至175頁、第221至223頁、第299頁、第375 至384頁、第395至423頁;他字卷二第79至81頁),且為被 告所坦認,是以此部分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㈡本案○○○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報廢機車,倘於期限內繳納或到 案聽候裁決者,依法應裁罰6,000元,非屬得勸導免予舉發 之情形,員警有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之義務,而無行政裁量之空間等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第4項、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 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2定有明文,並 據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及證人○○○於原審審理 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一第193至194頁、第333至335頁、第 343至344頁;原審卷第171至172頁、第184至186頁、第190 至192頁、第199至200頁),是以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按圖利罪之成立,在主觀上,行為人一方面須認識其所為之 行為具體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義務,另一方面須有不法



得利之意圖,即意圖藉由違反職務行為謀得非法利益。而此 圖利罪固不以圖利自己為限,要必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取 不法利益之犯意,始克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須依證據認定 之,不得僅以公務員所為失當行為之結果,使其他私人獲得 不法利益,據以推定該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其他私人之犯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3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證人○○○於108年7月1日警詢證稱:我騎車去撿薑,警察看到 我騎的機車沒有車牌,我就下車跟警察說機車是別人給我的 ,並說明我沒有駕照,警察不相信,說我無照又無牌,這樣 不行要開單,我請警察跟我回家看,他剛開始不要,後來想 一想就說好。我就拜託警察不要開單,說自己是辛苦人,在 附近撿東西,騎車也騎不快,警察態度很差,很兇還刁難我 。警察沒有明示或暗示要索賄金錢或財物,以換取免於舉發 交通違規,他問○○○夫妻機車是誰的,問完接了一通電話就 走了。案發至今我也沒有遞送金錢或財物給警察等語(見他 字卷一第44至47頁);又證人○○○於109年2月5日偵訊證稱: 108年3月31日我騎乘機車被攔查,當天我是第一次見到被告 ,我跟被告說機車是鄰居送我的,被告不相信,我就帶被告 到我家,○○○夫妻就跟被告說機車確實是他們送給我的,被 告就沒有再說什麼,就離開了。被告沒有跟我說要什麼好處 ,我跟警察說自己是歹命小孩,沒讀什麼書,只是騎車去田 裡工作,以後我不要騎車,機車會還對方等語(見他字卷一 第214至215頁)。另證人○○○於108年7月2日警詢證稱:○○○ 和警察有到我家來問機車的狀況,問機車是否是我的,問一 問就走了。從3月31日至今警察也沒有跟我接觸等語(見他 字卷一第50頁),核與被告與○○○、○○○、○○○等人於案發當 時之對話錄影譯文大致相符(見他字卷一第31至39頁;他字 卷二第79至81頁),足認證人○○○、○○○上開證述堪予採信。 ⒉又依證人○○○、○○○上開證述及證人○○○、○○○與被告於案發當 時之對話錄影譯文,均未見被告與證人○○○、○○○間有何友人 間之問候或敘舊,亦無上司或下屬間之指示,或利用權勢、 交情之請託或關說,或一方許予另一方任何對價,甚至於證 人○○○詢問可否隨便開一張罰單就好,被告更直接表示無法 隨便開單(見他字卷一第32頁),顯見被告與○○○間並無何 私人情誼或利益關係,實難想像被告有何圖利○○○之必要。  
 ⒊再一個人的注意力、記憶能力本即有限,必定有相當多自己 不知或未注意之事,甚或有時根本不知自己的認知或觀念是 錯誤的,而很多時候自以為是的錯誤認知比一無所知更容易



誤事,因為如因自己毫無查覺自己的某種認知或觀念是錯誤 的,則其即會依其錯誤的認知或觀念行事,而產生錯誤的 結果,惟如其知其對此一無所知,則其當然會尋求他人之協 助或找尋此方面之資料,以解決問題。然每一員警之工作能 力、對法規之熟悉程度及敬業態度各不相同,並非凡係員警 則其必定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眾多法條之規定均有正確之認知 及理解,且就如何適用上開法條均相當熟稔。此在每一行業 亦均有相同之情形,即各行各業之從業人員雖均各有某相同 之職稱,惟並不表示各該相同職稱之人均有相同之專業能力 與素養,甚或專業能力、素質高低落差甚大,故一般人會依 口碑、風評、他人之介紹或網路評價,尋找其認為最能等合 其需求之人或最能對其之情形為正確判斷、建議、照護之人 。又在求學過程中,程度相當之學生雖在同時、地聽同一位 老師授課,惟於下課前就該堂課老師所講授之內容對學生施 以測驗,亦可知有部分學生獲得高分,惟亦有一部分的學生 僅得到相當低之分數。而警察依警察法第9條之規定,應依 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拘提及逮捕、有關警察業務之交 通、外事處理等事項,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等職權,且依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負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 望、值班、備勤等勤務;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 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 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且於當場 舉發時,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裁罰 ,可知警察之職務非輕,且工作面向相當廣與多樣性,致所 需學習之知識、技能、經驗亦相當多,而警方職務多種,開 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又僅係其多種職務之一 ,其工作並非僅專職此職務而已,且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 6年至108年均辦理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課程,顯見警察局 係要加強轄下員警此方面之正確認知與能力,並宣導正礭之 觀念,又因每位員警之個人差異,故並非只要每年均有參加 此類講習,即表示其就該等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所需具備之全部知識、認知與技巧均已完備,是以自 不得就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需具備之知識、 認知有錯,並因而造成違規人免於罰鍰,而獲有免於減少財 產損失之情形,即推認該警員有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他人之 主觀犯意。本案被告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交通案件,或因 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認,或因工作負荷過重而未好好研讀修法 內容,或因個人能力優劣、態度勤惰而有所差異,殊難徒以



本案○○○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非屬得勸導免予舉發之 情形,而無行政裁量之空間,被告未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依法定行政作業流程辦理交通業務 ,即推定被告有圖利他人之主觀犯意。
 ⒋又本案舉發單經○○○於108年6月5日以舉發單重複填寫為由, 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再經該處函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由清水分局交辦上開舉發單開立人即被告回 覆,被告於申訴理由查詢單上填載「告發單誤寫的部分(○○ ○),是職於108年3月31日17時46分許在和睦路、○○○口處所 攔查,當時,○○○騎乘機車且車未掛號牌,○○○又無照駕駛, 職當下陪同○○○去找車主查明事實原由,過程中職本要開○○○ 無照駕駛,但又念在○○○家境困苦,故未開單告發,導致事 後紅單的塗改,讓被告發人○○○懷疑有吃案嫌疑,此為職的 行政疏失。檢附○○○、○○○兩人當日攔查告發的相關影音檔光 碟一份。並請查核」等語(見他字卷一第95頁),誠實地詳 述其未對無照駕駛騎乘未懸掛號牌機車之○○○開立舉發單之 原因及整起事件之過程,並無其他隱瞞或匿飾。而臺中市交 通事件裁決處108年6月11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44935號函 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就○○○陳述書所述情節、違規 事實查明惠復,並提供違規採證照片、取締過程影像(音) 檔,俾利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據以裁處,並附有○○○交通 違規案件陳述單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以被告僅須就○○○是否有紅燈左轉之 情形及違規採證照片、當日攔查取締○○○之相關過程影像檔 ,並就該函所附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駕駛 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處為 何有塗改予以回復即可,且因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等欄位並無任何塗改 ,故被告若知其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依法並無裁 量權,且其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之違規事實未予 開單係違法圖利他人,則被告縱屬至愚,當無可能於受理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表上自曝其因審酌 ○○○家境困苦,故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之違規事實 未予開單而違法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他人犯行,甚且附上其當 日欄查○○○之相關影音檔光碟以自證己罪之理,益徵被告應 係誤認其依法本即有裁量權,故對其就○○○未領有駕駛執照 駕駛機車之違規事實未予開單並不覺得有何違反法令之處, 始在申訴理由查詢單上為上開填載。是以被告辯稱其係誤認 其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之違規行為有裁量權,而 予以裁量○○○違規等相關情事後,未予以舉發,尚屬有據,



應堪採信。本案被告既係誤認其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 機車之違規行為有裁量權,而予以裁量○○○違規等相關情事 後,致誤未依法律規定予以舉發,實難認被告有何圖利他人 之主觀犯意。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查無何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係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而故意違法未開立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難認被告有對於主管 事務圖利犯行。
 ㈣綜上,被告於處理○○○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違規時,與○○○並 不認識,亦未藉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機 會,向○○○要求給付任何利益,而承諾不對○○○開立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實難認被告有何圖利○○○之動機 及意圖。知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非屬得勸導免予舉發之 情形,而無行政裁量空間之人即認為被告為何會犯此錯誤, 惟人之所知常有不同面向之疏漏或盲點而不自知,被告因學 藝不精,致誤認其於此情形仍有行政裁量權,並因為此裁量 權之運用而未予舉發,使他人因而獲得利益,雖違反法律規 定,然卻無法遽認其有貪污圖利他人之犯意,是以被告辯稱 其係因誤認其就○○○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之違規行為有行政 裁量權,致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屬 可採。又被告因誤認其就○○○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之違規行 為有行政裁量權,致疏未遵守法律規範之失當行為致生○○○ 免於繳納罰鍰之結果,惟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查無可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故意違 法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有對於主管 事務圖利犯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 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之說 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公訴人既 未為充足之舉證,自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而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經調查其他現存證據,仍有相當 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致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原審 因此就被告所涉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被告無罪。經核原 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對於主管事務



圖利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其認定之證據及理由 ,且無違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八、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於102年6月28日實習期滿正式任用,於案發時有5年8月 之年資,106年1月1日至108年6月28日計有嘉獎41次,是被 告業有5年8月工作經驗,對於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 、值班、備勤等勤務,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舉發作 業內容、流程等規定,已有充分之基本職能。被告確實有查 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被告知悉其應本於職權當 場舉發,而未當場舉發之行為已違背法令。且依據被告與○○ ○108年3月31日對話錄影譯文,被告當日查獲○○○交通違規行 為,即告知○○○違規事由,請○○○出示證照,並陳述相關身分 資料,由被告對○○○表示:依法行政,無駕照部分是6,000元 ,必須開單,無車牌部分得不開單等情,可知被告當時已明 確表示無車牌部分得施予勸導免予舉發,無駕照部分非屬得 勸導之違規情形,被告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予以舉發,惟被告並未於填載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嗣後將移送聯移送處 罰機關,是被告顯然知悉其行為違背法令。又被告於109年1 2 月9 日偵查中自承:「(問:如果有查到是報廢車,他若 還是在路上騎乘的話,這樣要怎麼開單、要怎麼處理?)這 部分也是有相關的罰則,這部分我平常沒用到,所以内容沒 有很熟,我的執勤都有一本簿冊,不懂的就翻簿冊」等語, 顯見被告於執勤中會攜帶相關簿冊,如有不熟悉或不懂的部 分,可以隨時翻閱簿冊或相關規定,是被告顯然知悉其可隨 時查閱相關規定,其辯稱僅是不熟悉法規,而無圖利罪之主 觀犯意等節,顯非屬實。
 ⒉○○○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報廢機車,倘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 候裁決者,依法應裁罰6,000元,非屬得勸導免予舉發之情 形,被告有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義 務,而無行政裁量之空間,被告違背法令之行為,使○○○免 於期限內繳納新臺幣6,000元罰鍰,而獲有減少財產損失之 不法利益,係直接圖利○○○,被告違背法令的行為,產生○○○ 獲有不法利益之結果。被告明知依上開法令乃有開立舉發通 知單舉發之義務,且無任何行政裁量空間,其竟違背上開職 務法令未予開單舉發,致○○○獲得免予繳納6,000元行政罰鍰 之不法利益。被告自陳其不開立舉發單之行為,主觀上是為 ○○○謀得經濟上利益,是被告顯具有不法得利之意圖,被告違背 法令之際,顯已預見○○○可獲得免除6,000元罰緩之利益,且



被告乃積極替○○○謀求該等利益,被告為使○○○免於該罰緩, 主觀上圖謀○○○之利益,而不完成開立舉發單,故意實施違 背法令之行為,被告為圖○○○之不法利益,故意違反職務, 顯具有圖利罪之直接故意。
⒊被告於填寫申訴理由查詢單後,未經所長核閱,即自行取用 證人即當時大楊派出所所長○○○印章,被告並非無隱瞞匿飾 之行,原審採證認事與卷內客觀證據不符。被告知悉申訴理 由查詢單的正常流程需要經過所長蓋章,看所長認為應如何 處理,公文應放在所長桌上,由所長蓋印,被告應向所長報 告,請示所長之意見,而被告違反流程,自行蓋印,也未放 置於所長桌上,給所長核閱,而是直接放置於公文櫃,亦未 向所長報告,請示正確、妥適處理之意見,被告顯不願意所 長知悉,而以擅自蓋印之流程,發送申訴理由查詢單。被告 於審理中猶大言不慚,抱怨督察單位:「這部分對我來說很 不公平,表面上或許我做錯了,但警察是基層、執行單位, 就像上次巡官說的,他們是審核單位,他們都沒有告知我, 在三個月內可以補開單的,他們也沒有告訴我,導致補開單 的時間三個月過去了,三個月之後,我才被分局督察組說我 觸犯法條」云云,惟其在申訴過程,卻私下蓋用所長印章, 對所長隱匿即發送公文,未請示所長如何能妥適處理,被告 顯然知悉其未開立舉發單之行為業已違背法令,故不願意所 長知悉,在公文流程中對所長隱匿。
 ⒋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撤銷原判決,更 為 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
㈡本院查:
 ⒈被告雖於案發時已擔任警員之工作5年8月,惟每位警員就交 通相關法規及運作熟稔之程度本即有所不同,故就有無圖利 他人之犯意,自須依證據認定之,而不得僅以公務員所為失 當行為之結果,使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即據以推定被告自始 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至於被告與○○○於108年3月31日之對 話錄影譯文,故可知被告於當日查獲○○○交通違規行為時, 即告知○○○違規事由,請○○○出示證照,並陳述相關身分資料 ,由被告對○○○表示:依法行政,無駕照部分是6,000元,必 須開單,無車牌部分得不開單等情,惟此係在○○○一開始違 規遭被告攔查時,被告尚未行使其裁量權前之告知,自不得 以此即推認被告明知其就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並無裁量權。 又被告之後為查明該車是否為贓車而陪同○○○至○○○之鄰居○○ ○、○○○住處查證後,因其所見所查,而動用裁量權後之決定 本即極有可能與未動用裁量權之前之告知有所不同,是以自 不得以此即推認被告有知其就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並無裁量



權,並進而認定被告有圖利○○○之犯意。
 ⒉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於執勤中會攜帶相關簿冊,如有不熟 悉或不懂的部分,可以隨時翻閱簿冊或相關規定,惟本案被 告如誤認有就無照駕駛是否舉發有裁量權,因其既已為錯誤 之認知,故其當然不會認為其就此部分有不熟悉或不懂之處 ,自無再行翻閱簿冊或查詢相關規定之可能,是以自不得以 被告顯然知悉其可隨時查閱相關規定,即認其辯稱其錯誤認 知法規,誤信其有裁量權,而無圖利罪之主觀犯意等節,顯 非屬實。
 ⒊本件被告誤認其就○○○無照駕駛是否舉發有裁量權,並於其嗣 後就該車是否為贓車之查證所見所聞,認應適用裁量權,而 不予舉發,其所為雖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 、第21條第1 項第1款、第92條第4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惟被告僅係其失當之行為結果,使○○○因而獲得不 法利益,而非為使○○○獲得不法利益,而故意  違法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有對於主 管事務圖利犯行,再本案既無何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自始即有 圖利○○○之犯意,故意違法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而有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是以自不得僅以○○ ○因而獲得利益即據以推認被告自始即有圖利○○○之犯意。 ⒋本案之所以被發現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送偵辦,完全係 因被告於填寫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 單時,明確而誠實地載明其因就○○○無照駕駛適用裁量權未 予開單告發,致事後開立○○○紅單時塗改等情,被告並附上 相關影音檔光碟,而檢察官起訴時亦以該受理違反交通管理 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單及被告該時所檢附之影音檔光 碟內之對話錄影譯文為起訴證據,是以原審以之為證據,並 探求 被告是否有圖利他人之主觀犯意,並無何採證認事與 卷內客觀證據不符之處。至於該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 知人申訴理由查詢單未依正常流程經所長核閱,並非即不得 為本案之證據。再本案被告所書立之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 被通知人申訴理由單若經所長核閱,極有可能因所長之經驗 較豐富,而得以及時告知被告就無照駕駛警方依法並無裁量 權,並告知被告可在3個月內補開單,加以補救,畢竟豐富 的工作經驗並非一蹴可及,而需要時間及閱歷加以累積,被 告當不致於在3個月補開單期限過後因此被移送,並經檢察 官以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是以本案實無從以被告就該 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單未依正常流 程經所長核閱,即認被告顯然知悉其未開立舉發單之行為業



已違背法令,始不願所長知悉。
 ⒌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相關積極證據資料,均不足以使本院 形成被告確有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犯行之確信,仍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已如前述,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行,且檢察官 仍未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有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積極證據,上 訴意旨所稱各節仍無法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檢察官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始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