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145號
TCHM,110,附民上,145,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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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張雅婷

被 告 黃文盈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2人應連帶賠償上訴 人新臺幣88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請准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2人加重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上 訴人2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3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 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39 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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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