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61號
TPHV,111,聲再,61,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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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邵曰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11年度再
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
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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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