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37號
TPHV,111,再易,3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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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林家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守男、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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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