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363號
TPHV,111,上,363,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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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季芸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複 代理 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
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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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