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思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彰
被 上訴 人 簡志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陳信瑩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