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方國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張壘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允凌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11年7月8日前就
上訴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而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金額具狀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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