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煥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沛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沛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即 被告田沛可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 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