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13號
TPHM,111,附民,413,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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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洪秋梅
被 告 倪菲爾 (NEAVES PHILIP,英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1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111年4月26日宣判。本 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6月2日始向本 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 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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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