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林振行
被 告 鍾佳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法院就刑事 案件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為不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之時 ,關於該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第二審判決並非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故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又非因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故不能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庭;且其 提起附帶民訴,係在許可提起之期間內為之,亦不能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而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惟刑 事部分既經撤銷發回,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應依 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本院暨 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其 雖以自訴案件設題,然基於同一法理,亦應適用於公訴案件 )。
二、本案被告鍾佳宴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林振行於本院辯論終結 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毀損犯行部分,第一審法 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經檢察官上訴,本院審理結果,認 為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為不當,已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 項但書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在案。揆諸上開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