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博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博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 其提出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 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 照)。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 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 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江博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 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 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 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本院函詢 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本院卷第59、61 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就有 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 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判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 行完畢乙情,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部分既 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 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 行之附表編號2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7/6~107/8/27間某日 107 年12月上旬 108年7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25892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調偵字第211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 判決日期 109/08/11 109/07/22 110/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10 109/09/18 111/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33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55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