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986號
TPHM,111,聲,1986,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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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名煒原名陳俊彥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名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名煒因殺人未遂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380 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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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