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88號
TPHM,111,聲,1888,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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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德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德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德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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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