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19號
TPHM,111,聲,1819,202206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德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 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受刑人經本院檢附檢察官聲請文件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見 本院卷第79頁之陳述意見狀),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 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均相同,所侵害 者均為財產法益,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再考量附表編號1至2 及3至5前曾定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月、8月,整體評 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 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執行時會再減掉已執行完畢之編號1、2部分刑 期)。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5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0、378號、109年度偵字第18754、277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367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9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367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10年6月4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9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2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4號(撤回上訴)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編號3至5經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4日 108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0、378號、109年度偵字第18754、2771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0、378號、109年度偵字第18754、277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4號 編號3至5經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