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1年度,942號
TPHM,111,抗,94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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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4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家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楊家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家奇(下稱受刑人)因 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附表所示之各罪雖分 屬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 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親簽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自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 情節雷同,犯罪時間相近,除附表編號8、10、11、13、20 、25外,均係判處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亦非侵害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衡酌前揭竊盜各罪,侵害法 益之同質性甚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並考量如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1387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編號3、4、9、10、11、1 2、14、15、17、19、20、21、23、24、25所示各罪,原判 決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以及 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 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2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定執行刑12年6月沒有合理寬減,已 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抗告人於短時 間內多次犯下竊盜及施用毒品罪,犯後均坦承犯行,犯罪態 度尚佳,犯罪情節也非重大,對於他人財產法益尚無明顯且 重大之實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



重罰,難認有長期監禁之必要,而連續犯規定廢除後,數罪 併罰可能會有過重不合理之情形,致罪刑輕重失衡,原裁定 未考量上情,而有過重之嫌,且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 殊情由,致抗告人實質上所受之處罰,將遠高於同類型之被 告,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應非妥適,請考量上情,給予抗告 人較為適法並合情理之評價,給予較輕之刑期。另受刑人於 107年11月28日假釋出獄後即經由更生人保護協會媒介至新 北市家樂福擔任賣場助理工作直至入獄前都還在任職。會犯 下如附表諸多案件,實係出於母親重病需要化療、療程中許 多用藥健保不給付須自費之故,案發後亦於警詢、偵查、審 判中皆坦承犯行,除對被害人道歉認錯外,也盡其所能從每 個月之工廠作業勞作中提撥金額償還被害人,且受刑人所犯 之諸案皆屬同一性質之竊盜罪,懇請鈞院重新審酌定其應執 行刑,讓抗告人能早日重啟自新,重新做人等語。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 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 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 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除附表編號8、10、11、13 、20、2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均係判處6月以下得易科 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其親簽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卷),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 之原審為定刑之聲請,合於程序。
 ㈡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 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裁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審核卷 證結果,係在受刑人各宣告刑之最長刑(即10月)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之外部界限(總加為30年10月,各罪曾定執行 刑部分,再加計再加計附表編號5至8、13、16、18、22、26 之部分,總和為有期徒刑19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12年6月,固未逾越法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惟審酌 抗告人所犯數罪,刑期介於有期徒刑2月至10月間,且如附 表編號1、5、22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屬戕害自 己身心健康之犯罪;其餘各罪則係竊取機車、洗衣店兌幣機 內現金、福袋、現金、娃娃機內商品、販賣機盒內現金及娃 娃屋兌幣機內現金、停車場繳費機內現金等物,可見受刑人 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情節雷同,且除附表編號8 、10、11、13 、20、25外,均係判處6 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且 均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亦非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 人法益之犯罪,行為動機相似,所竊取他人之物品,犯罪態 樣近似,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8年10月14日至109年2月17日 間,件數達70餘件,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若科以過重 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應恐隨刑期而遞 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 復歸社會之可能;並衡酌受刑人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均坦承犯 行,依其犯罪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亦非甚為嚴重。 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難認已充分考量上 情,所定執行刑核屬過重,難以維持。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審酌整體 犯行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 ,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案 由 施用毒品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4罪) 犯罪 日期 109/1/20 108/11/9~11/10 108/12/14、12/17、 12/28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109年度偵字第422號 109年度偵字第56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4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5號 判決日期 109/4/9 109/3/31 109/5/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4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15號 確定日期 109/4/9 109/5/6 109/7/9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①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②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案 由 竊盜 施用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08/12/22 109/2/7 108/11/21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366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16號 109年度偵字第9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813號 109年度簡字第31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87號 判決日期 109/5/7 109/5/27 109/6/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813號 109年度簡字第31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87號 確定日期 109/6/16 109/7/8 109/8/4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7 8 9 案 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 日期 109/1/14 108/12/28 108/12/12、10/14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8212號 109年度偵字第12339號 109年度偵字第15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13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 判決日期 109/6/20 109/6/23 109/6/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13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 確定日期 109/8/4 109/7/29 109/7/29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0 11 12 案 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共5罪) 有期徒刑4月(共12罪) 犯罪 日期 108/12/12、10/14 108/10/18、10/31、 11/9 109/1/30、2/2、 2/17、2/10、2/14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505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2068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20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 405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 405號 判決日期 109/6/24 109/8/14 109/8/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 405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 405號 確定日期 109/7/29 109/10/13 109/10/13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①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②編號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51、4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③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51、4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3 14 15 案 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有期徒刑6月(共5罪)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 日期 109/1/15 109/1/15、1/18、1/19 108/11/2、109/1/1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3201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3201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53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87號 109年度易字第68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09/8/11 109/8/11 109/8/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687號 109年度易字第68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997號 確定日期 109/9/15 109/9/15 109/9/8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①編號1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87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②編號1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16 17 18 案 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09/2/2 108/12/30、109/1/18 108/12/22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6727號 109年度偵字第23068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172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8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0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68號 判決日期 109/10/30 109/10/28 109/10/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8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0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68號 確定日期 109/12/4 109/12/16 109/12/1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9 20 21 案 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共6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5罪) 犯罪 日期 108/12/28、109/1/26 109/2/5、2/6、2/7 109/2/2、2/4、2/5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5405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16546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165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 判決日期 109/10/19 109/10/19 109/10/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 確定日期 109/12/2 109/12/2 109/12/2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①編號1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②編號2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③編號2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22 23 24 案 由 施用毒品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 犯罪 日期 109/2/16 109/2/5、2/7 109/2/15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66號 109年度偵字第26078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15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25號 109年度審易第236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09/6/1 109/12/4 110/5/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25號 109年度審易第236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09/12/21 110/1/13 110/6/3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①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編號2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③原裁定附表編號22誤載「共2罪」、編號23誤載「共4罪」,應予更正。
編 號 25 26 (以下空白) 案 由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09/2/15 109/1/26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3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7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2號 判決日期 110/5/5 110/8/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7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2號 確定日期 110/6/3 110/9/29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編號2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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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