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英裕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8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 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11 1年5月18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 審上訴後死亡,依據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 審於被告生前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 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