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綾
薛珀祐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建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