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658號
TPHM,111,上易,658,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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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審易字第138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35號,移送併辦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20988號、110年度偵字第26996號、110年度偵
字第316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林詩豪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 份子利用以使受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 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 未必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前之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錢櫃 KTV,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身分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該人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 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 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詩豪(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對原審 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及罪名均無意見,僅對刑部 分上訴,我在原審已認罪,請適用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 上訴理由狀此處誤載為「刑法第51條第10項」,見本院卷第 23頁),犯後態度良好,准予從輕量刑等語。依此,足見被 告之本件上訴,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為上訴,因本件上訴 係於111年5月10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件上 訴即有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 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之適用,被告既僅就原審判決刑部分上訴,則原審判決所認 定之本案犯罪事實部分,即不在本件上訴之審判範圍,先予



敘明。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以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等數罪,經法 院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6月20日執行完畢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定固屬累犯,但因被告本案幫助詐欺 取財犯行為初犯,乃不予加重其本刑;復以被告所為係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減輕之;並說明 :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其金融機構 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 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 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 處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等語。顯已斟酌一切量刑事由,包括被告之犯 後態度在內,核與罪刑原則相當,並無不當。且被告於上訴 本院後,亦無新生有利之量刑事由,是其要求再予從輕量刑 乙節,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以111年度偵 字第6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被害人張語珈) (見本院卷第108-1至108-4頁),如上所述,因被告僅就原 判決刑部分上訴,本案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是本件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良、余佳恩、陳詩詩移送併辦,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廖思茜 109 年8 月31日19時44分許,向廖思茜佯稱指導操盤保證獲利云云,致廖思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8 日15時10分許 10萬元 109 年9 月8 日15時31分許 3 萬元 109 年9 月8 日15時35分許 2 萬元 2 謝偉翔 109 年9 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偉翔,致謝偉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9 日13時11分 5 萬元 109 年9 月9 日13時12分許 5 萬元 3 陳冠妏 109 年8 月20日某時許,以在「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站」下注可賺錢之名義詐欺陳冠妏,致陳冠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7 日17時29分 6 萬6,000 元 109 年9 月7 日17時30分許 6 萬元 4 鄭名秀 109 年9 月5 日15時55分許,以LINE暱稱「蕭凡」與鄭名秀聯繫,向鄭名秀佯稱可進行網路賭博下注一定會賺錢云云,致鄭名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7 日20時8 分許 5 萬元 109 年9 月8 日12時29分許 5 萬元 109 年9 月8 日12時30分許 5 萬元 109 年9 月8 日16時35分許 10萬元 5 謝秀菱 109 年8 月12日14時許,以LINE暱稱「喵喵ㄦ」與謝秀菱聯繫,向謝秀菱佯稱可在「新世紀 」賭博網站賭博獲利云云,致謝秀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9 日12時58分許 4 萬元 6 藍文楷 109 年9 月2日,向藍文楷佯稱可以投注博奕網站,致藍文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9 月7 日 15時3分許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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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