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宴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
字第976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03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告訴 乃論之罪。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 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被告鍾佳宴犯毀棄損壞部分,以告 訴人林振行未提出告訴為由,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尚難認為 允妥。經查:經勘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14時30分之偵訊光碟,依該檔案時間23:30至23 :50所示之內容,可知告訴人業已表達就毀損提出告訴,然 原審判決漏未審酌上開告訴人於偵查中已經提出告訴之事實 ,而為不受理之判決,係就經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依刑事 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之規定,為當然違背法令。原審判決 有上開違法不當之處,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三、經查,原判決雖認告訴人於110年5月2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由警員製作筆錄時,經警確認其告 訴範圍時,告訴人僅針對被告侵入住居部分提出告訴,並未 就被告毀損木門及喇叭鎖部分提出告訴,且於110年10月18 日檢察官訊問時,告訴人亦未提出毀損告訴。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勘驗110年10月18日下午2時30分之偵訊光碟,該 檔案內容略為:「檢察官問:你希望怎麼調查證據?告訴人 答:我是希望告他我上面寫的幾條侵害我的。檢察官問:侵 入住宅、毀損、及竊盜?對不對?告訴人:恩。檢察官:還 有什麼?告訴人:加重竊盜、侵入住宅、妨害搜索、違法搜 索。」等情,有該署勘驗筆錄1份及光碟1片(見本院卷第21 至23頁)在卷可稽,又公訴人亦於本院提出補充理由書(見 本院卷第65頁),補充告訴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時間及將筆錄 漏載之內容予以補充說明。是以,告訴人究有無提出告訴,
其於偵訊之陳述真意如何,自有深究之必要。原判決以告訴 人於警詢、偵訊中之筆錄而認告訴人未提出毀損告訴而為公 訴不受理判決,自有未恰。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發回原法院更為適 當之處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