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430號
TPHM,111,上易,430,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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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朝揚



選任辯護人 江信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
98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 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 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 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變更。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上午10 時整宣示判決,惟因故而應變更為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整宣 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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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