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13號
TPHM,110,重上更一,13,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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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明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第34號」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並應刪除「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6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65號起訴犯罪事實 為同案被告周永鴻,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為104年 度重訴字第34號,並非為本案審理範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之案由欄誤載上開案號,並漏寫本案被告史明潔被起訴後繫 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 度重訴字第38號」,依上揭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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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