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9年度,29號
TPHM,109,重附民上,29,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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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廖珮茹
廖婉茹
共 同
輔 佐 人 廖啓明
被上 訴 人 駱思穎


駱思融

駱冠霖
廖玲瑛


廖啓超

廖啓光

廖海崴
廖婉君
廖啓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第一審
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仍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在案。 依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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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