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榮盛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輔 佐 人 許德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榮盛因罹患認知功能障礙( 即老年癡呆症),迄今症狀均未改善,經檢查已有中度記憶 減退,影響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顧,避免走失,無法與辯護 人討論案情,亦無法參與審判,為此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 稱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八第75頁),主張其 已無法參與審判云云。而觀之該診斷證明書雖記載聲請人病 名「認知功能障礙」,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疾病在本院神 經科門診就醫,目前認知功能障礙,MMSE=19,CDE=1,須他 人照顧,避免走失」等語。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是否因疾病而 不能出庭應訊乙事,函詢慈濟醫院,該院函覆稱:「病患( 指聲請人)自民國105年於玉里就診,主訴為記憶障礙,且 出現生活自理問題,但近年來神經科的回診並不規則,107 年4月玉里門診後,直到109年5月才回花慈返診,109年7月 後又未返診,直到今年111年1月再返診。歷年認知測驗變化 不大(105年MMSE:21,106年MMSE:19,109年MMSE:20。1 11年MMSE:19),最後一次就診日為111年1月26日,家屬要 求開立診斷書。當時病患意識清楚,語言及運動能力適宜, 步態正常,記憶功能未有特別變化。以最後返診日的身體狀 況評估,並無顯示不能出庭應訊之情形,然需考量因記憶問 題之影響」等語,此有該院111年4月13日慈醫文字第111000
1085號函暨所附病情說明書及病歷資料等在卷足參(見本院 卷八第203至211頁)。可見聲請人並無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 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