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55號
ULDV,111,訴,355,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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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鎮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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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