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6號
ULDV,111,補,166,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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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清淵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號建物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813,00
0元【即供擔保之物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54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中經鑑價後核定之拍賣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813,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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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