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1號
ULDV,111,消債更,31,202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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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琇瑩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 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因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而不成立,嗣後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經本 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之資產 總價值約41,612元,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 828,644元,並未逾1,200萬元,以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 出後,剩餘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已不多,實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形,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 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對於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債權人負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據債權人於本件所陳報 包含本金、利息、程序費用等金額合計約1,050,917元,其 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之債權321,620 元為有擔保債權,其餘債權人之債權729,297元為無擔保債



權】,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號受 理調解,嗣於111年4月26日調解不成立後,為本件更生之聲 請等情,已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 冊、本院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憑(見本案卷第11 至12頁、第43至44頁、第53至59頁),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 開司消債調字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各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在 卷可參(見本案卷第117至133頁、第157至237頁),堪信為 真實。而聲請人於上開前置調解不成立後為本件更生之聲請 ,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之債務、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及財產 狀況等情,評估聲請人依其客觀清償能力是否對已屆清償期 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形。
 ㈡依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規定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 項規定,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 事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債務 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 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 之營業額定之。本件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明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未從事任 何營業活動(見本案卷第9頁、第11頁),且其最近5年內投保 勞工保險之單位為雲林縣油漆工程業職業工會、正騏科技有 限公司、安鑫人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鑫人力公司),有其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及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 查詢作業資料附卷可參(見本案卷第67至69頁),亦有聲請人 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10年稅務電 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63至65頁、 第93頁),堪認聲請人係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屬 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而為消債條例適用之對象 。而聲請人近半年分別任職於昶享企業有限公司、安鑫人力 公司,每月薪資為27,000元,此有上開公司之薪資明細及安 鑫人力公司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本案卷第73至7 5頁)。另聲請人領有雲林縣東勢鄉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案 卷第77頁),每月有補助款2,802元匯入其子莊秉錡之東勢鄉 農會帳戶(見本案卷第35至40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除上開 收入外,並無其他固定收入,故以每月收入29,802元作為( 計算式:27,000+2,802=29,802)認定聲請人客觀清償債務能 力之基準。
 ㈢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1 10年最低生活費13,288元之1.2倍即15,946元之標準作為計



算。另聲請人陳報應受其扶養之人為其子莊秉錡,每月支出 扶養費為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之一半即7,973元。經本院審 酌莊秉錡為97年3月出生,現年14歲,尚未成年,實有受扶 養之必要,又莊秉錡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故以15,946元之 一半作為聲請人對莊秉錡扶養費之支出,亦屬合理。聲請人 平均每月收入所得為29,802元,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 15,946元、扶養費每月支出7,973元,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所 得扣除其平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後,聲請人每月僅 有5,883元(計算式:29,802-15,946-7,973=5,883)之餘額 可供清償債務之用。
 ㈣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見本案卷第11頁), 其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及車牌號碼0000 -00之自用小客車各1輛【下稱系爭機車、小客車】,並提出 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系爭機車、小客車之行 車執照等為憑(見本案卷第25頁、第61頁),且分別以系爭機 車、小客車作為擔保向和潤公司申請2筆貸款,計算至111年 5月30日止,尚未清償之債務分別為297,175元、24,445元( 見本案卷第233頁),而依中古車網站查詢與系爭機車、小客 車相近出廠年份、排氣量之中古車行情,系爭機車、小客車 現存之價值分別可能為41,000元、198,000元(見本案卷第24 1至243頁),若和潤公司就上開擔保物行使其權利,以系爭 機車擔保貸款之債權297,175元,受償41,000元後,尚有約2 56,175元未受償,以系爭小客車貸款之債權24,445元,則可 完全受償,系爭小客車還剩餘約173,555元之價值。至於聲 請人陳報系爭小客車為第三人陳詠竣所借名登記,並提出陳 詠竣所開立之貸款切結書附卷為佐(見本案卷第139頁),惟 消債事件關於債務人資產之歸屬,法院僅形式審查,祇須資 產登記於債務人名下,法院即應認屬債務人之財產,據以合 致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如認有不實,應循訴訟途徑解決, 非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所得審酌,故聲請人仍有系爭小客車 之剩餘價值約173,555元。另聲請人陳報並無以要保人身分 為自己或他人投保商業保險,參以聲請人名下之臺灣企銀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餘額為10元(登錄至110年5月5日,據聲請人 111年5月24日陳報其後均無往來交易紀錄,見本案卷卷第13 至14頁、第135頁)、東勢厝郵局存款帳戶餘額為358元(登錄 至111年5月13日,見本案卷第15至24頁、第141頁)。綜上所 述,若和潤公司行使其權利,則聲請人剩餘資產價值為173, 933元(計算式:173,555+10+358=173,933),而以聲請人所 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金額729,297元,加上和潤公 司行使權利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約256,175元,共計985,4



72元,扣除資產約173,933元後,聲請人尚負有債務811,539 元,依聲請人每月可清償5,883元計,尚需約11年餘始能清 償完畢(計算式:811,539÷5,883÷12≒11.4,小數點後二位 以下捨棄),倘若再加計違約金及日後之利息等負擔,清償 期限勢必更長。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債務、財產、勞力、收 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等情狀,可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 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有必要利用更生程序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予以經濟生活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 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依其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復聲請人所 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如上述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聲請人業經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爰併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五、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 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 應依聲請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 清償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 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 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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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鑫人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