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產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林紋守
債 務 人 張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79元,及自民
國111年2月21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按年息2.669%計算之
利息;自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2.946%計算之利息,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年息3.21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