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梁靜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定源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中市大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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