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50號
ULDV,111,司促,3650,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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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梁靜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定源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中市大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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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