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2號
ULDV,111,司促,3372,20220622,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債 務 人 歐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9,348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