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11號
ULDV,111,司促,3311,202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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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王敏芬
債 務 人 陳書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564元,及自民
國110年8月6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一年期
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年息0.405%)加年息1%計算之利息(合
計為年息1.405%);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
人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年息0.655%)加年息1%計
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1.655%),暨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
利息時,本金自依約還款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自應
繳息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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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