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明参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6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40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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