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子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佳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11 年6 月7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4,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