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5號
ULDV,110,家繼訴,15,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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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張心畇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又仁
張祐騰
張櫻綉
張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來註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張來註遺有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載之遺產,請 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張來註如附件民事起訴狀 附表一所載之遺產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張來註及兩造之戶 籍謄本、被繼承人張來註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為證,然依本院函知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張來註全部不 動產遺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函請地政機關提供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查知 本件原告起訴狀請求分割之土地,有部分土地並非登記為被 繼承人張來註之土地,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準備程 序中命原告方面應補正確認本件被繼承人張來註之遺產範圍 ,以確定本件應予分割之標的,本院於庭後尚且依原告訴訟 代理人之請求,調取相關訴訟卷宗供原告訴訟代理人閱覽, 以利原告方面確認本件被繼承人張來註之遺產範圍,而本院 於111年1月21日再函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1年2月11日前, 應具狀補正確認本件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張來註遺產標的範 圍,且於111年2月24日、3月3日兩次電話提醒原告訴訟代理 人具狀補正確認本件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張來註遺產標的範 圍,有本院111年1月21日雲院宜家瑞決110家繼訴字第15號 函、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惟原 告訴訟代理人於111年4月8日閱卷後迄今,仍未依本院通知



具狀補正確認本件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張來註遺產標的範圍 ,以致被繼承人張來註之之遺產標的範圍無從確定而不能分 割,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其訴顯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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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