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3號
ULDV,110,亡,23,2022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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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林幸彬檢察事務官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孫葉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孫葉梅(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孫葉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失蹤人孫葉梅係民國(下同)16年5 月 20日出生,自67年7 月4 日遷入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 戶籍地之後均無任何戶口校正、戶籍異動及領證之紀錄,迄 至110 年7 月13日止已高齡94歲,又其前經雲林○○○○○○○○○○ ○○○○○○○○)於109 年9 月23日發函向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下稱北港分局)請求協尋,經警方為不受理失蹤報案證明 ,另經北港戶政事務所派員查訪村長表示房子倒了、沒看到 有人回來整理,4 、50年前曾看過孫葉梅,聽說北上後就未 曾見過了等語,又失蹤人孫葉梅不具榮民身分、無國民健康 保險加保資料、無入出境紀錄、未有使用殯葬設施紀錄、亦 未有申請社會福利紀錄,而其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迄今已 逾3 年,期間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因此依民法第8 條及家 事事件法第156 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孫葉梅為80歲以上之人, 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 年,並已踐行公示催 告程序之事實,已有提出北港戶政事務所110 年5 月5日雲 北戶字第1100001166號函檢附之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 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未列為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 應付文件檢核表、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綜合研判及 訪查紀錄表、失蹤人房屋現況照片、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10 月22日移署資字第1090111130號函及檢附之中外旅客個人歷 次入出境查詢、雲林縣政府110 年3 月22日府社障二字第11 02618599號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110 年3 月12日嘉市殯服 字第1100050343號函、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10 年3月12日斗 六市殯字第1100007396號函、雲林縣土庫鎮公所110 年3 月



11日土鎮殯字第1100003716號函、雲林縣四湖鄉公所110 年 3 月24日四鄉殯字第1100004045號函、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1 0 年3 月12日古鄉民字第1100004128號函、雲林縣斗南鎮公 所110 年3 月12日雲南鎮民字第1100004332號函、雲林縣林 內鄉公所110 年3 月12日林鄉民字第1100003167號函、雲林 縣西螺鎮公所110 年3 月11日西鎮殯字第1100004464號函、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110 年3 月12日虎鎮殯字第1100005769號 函、雲林縣元長鄉公所110 年3 月16日元鄉民字第11000028 96號函、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10 年4 月21日臺鄉宗字第1100 005644號函、雲林縣水林鄉公所110 年3 月11日雲水鄉宗字 第1100003390號函、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10 年3 月12日口鄉 民字第1100004482號函、雲林縣二崙鄉公所110 年3 月11日 二鄉民字第1100002998號函、雲林縣東勢鄉公所110 年3 月 25日東鄉社字第1100003593號函、雲林縣崙背鄉公所110 年 4 月12日崙鄉殯字第1100004650號函、雲林縣褒忠鄉公所11 0 年3 月29日褒鄉民字第1100003341號函、雲林縣大埤鄉公 所110 年3 月12日埤鄉民字第1100002846號函、雲林縣莿桐 鄉公所110 年3 月22日莿鄉殯字第1100003515號函、雲林縣 北港鎮公所110 年3 月11日港鎮民字第1100003908號函、北 港分局109 年9 月30日雲警港防字第1090011329號函、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80歲以上連續3 年清查成果 為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名冊,以及北港戶政事務所11 0 年7 月14日雲北戶字第1100001888號函檢附之雲林縣政府 108 年6 月19日府民戶二字第1080535287號函、內政部108 年6 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578號書函、80歲以上連續3 年(105 年至107 年)清查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 口名冊、雲林縣政府110 年6 月28日府民戶二字第11005381 62號函、內政部110 年6 月2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853號書 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報 紙1 份等件可以證明,而依據前述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 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於110 年7 月13日比對資料結果 顯示,孫葉梅於3 年內並無健保就醫紀錄,亦無向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領取各項給付,沒有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領取各項津貼、也沒有向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更無 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領取公教退撫給與等等情形,另孫葉 梅於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內,未見有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亦 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故綜上證據判斷,孫葉梅確實失蹤 杳無音訊已逾3 年這個事實,可以認定。所以聲請人的前述 主張,可以相信為真實。




三、又關於失蹤人孫葉梅之失蹤日期部分,依據孫葉梅的戶籍謄 本記載:「光復後無設籍民國陸陸年參月柒日苗警戶字第五 六七八號函准補報戶籍民國陸陸年參月拾肆日補設籍。民國 陸柒年陸月貳拾玖日遷出雲林縣○○鄉○○村○○鄰○○○號。」, 以及其為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之戶長,依該戶戶籍資 料記載「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原住苗栗縣○○鎮○○里00 鄰○○路000 號民國67年7 月4 日遷入。」等內容,並參考北 港戶政事務所曾分別於108 年12月12日及109 年8 月13日派 員前往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 號住址訪查,據該村村 長即第三人林勝郎表示「房子倒了,沒看到有人回來整理、 4-50年前曾看過,聽說北上後就未曾見過了」、「不曾看過 ,房子倒了,也未見有人回來整理,4-50年前曾看過,後來 聽說去北部,就未曾看過了,幾十年沒看過這個人」等語, 與卷附之照片顯示房屋確實倒塌僅剩殘牆之情形相符,再核 對前述80歲以上連續3 年(105 年至107 年)清查成果為行 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名冊,可見孫葉梅於108 年12月12 日北港戶政事務所派員查訪之前3 年連續期間因清查結果均 行方不明而經造冊,故本院認為孫葉梅至少在105 年12月12 日就已行方不明,即應以該日為失蹤人失蹤之日為宜。因此 ,孫葉梅於105 年12月12日已經失蹤這一個事實,可以認定 。  
四、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 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孫葉梅係於16 年5 月20日出生,於105 年12月12日失蹤時已滿80歲,而失 蹤人孫葉梅既於105 年12月12日失蹤,依據上述規定,計算 至108 年12月12日即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 12時死亡,因此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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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