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72號
ULDM,111,易,372,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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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續字第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1年度港簡字第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與告訴人甲○○在網路遊戲有所爭 執,被告繼而為下列行為:㈠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 09年7月18日12時27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4樓居處 ,以手機連結社群網站臉書之「飄流幻境M」粉絲專頁,先 張貼甲○○ID:Jheng Huei Li之肖像照片,貼文「年薪百萬c eo星野翼有妹子要約嗎」,而公布甲○○ID:Jheng Huei Li 即星野翼,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悉甲○○之真正身分,繼而公 開發表「遊戲名稱:星野翼玩飄流玩到奔線妹子看到你直接 自殺了吧肥宅」等內容,足生損害甲○○之社會評價。㈡意圖 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年11月30日21 時14分,以手機連結社群網站臉書之「飄流幻境M」粉絲專 頁,將新聞媒體模擬某社會新聞過程之影片(搭配字幕:「 載少女到汽車旅館嘿咻或愛撫」、「才知道不小心插錯地方 」)之行為人臉部,修改為甲○○之個人肖像後,發布於臉書 「飄流幻境M」之留言區,足生損害甲○○之社會評價。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 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 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11年度 司刑簡移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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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