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8號
ULDM,109,訴,78,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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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聖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鎰豪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旻志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曾健嘉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駿煥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暐杰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晚間8時許, 在雲林縣○○鄉○○路000○0號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發 生糾紛,遂召集被告辛○○、甲○○、壬○○、戊○○及庚○○等5人 (下稱被告丙○○等6人),意欲協助被告丙○○返回上址尋仇 ,被告丙○○等6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同



日晚間9時45分許,由被告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被告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 別搭載被告丙○○、辛○○、甲○○、壬○○返回上址,被告戊○○在 場觀看助勢;被告庚○○、辛○○、甲○○以徒手;被告壬○○以持 酒瓶;被告丙○○以持樹棒之方式,毆打在上址之林啟楠、高 ○楷(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王丞揚(共同涉犯 傷害前開3人部分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己○○(案發當時未滿18歲 ,年籍詳卷)等人之頭部及身體,致被害人遭毆倒而昏迷在 地,受有左顱骨骨折合併左硬腦膜下出血、左硬腦膜上出血 及左腦內出血、頸部挫傷疑似頸椎損傷、左上臂1.0公分撕 裂傷、雙足擦傷、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及硬腦膜外出血、右 上肢乏力(未達重傷害之程度)等傷害。嗣被告丙○○等6人 毆打林啟楠高○楷、王丞揚、被害人洩憤後自行離去,在 場之人遂報警處理並將被害人送醫救治。因認被告丙○○等6 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公訴意 旨原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重傷害罪 嫌,然蒞庭檢察官於111年5月30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起訴法條 如前)。
二、被害人所受之傷害未達於重傷害程度之說明: ㈠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 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 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 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 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故傷害雖 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 款所稱之重傷(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85號判決先例要旨可 資參照)。
 ㈡查被害人因被告丙○○等6人前開傷害行為而受有上開傷害,並 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彰化基督教醫 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雲林分院鑑定為右上肢及右下肢乏力,嚴重影響右側上下肢 的機能而已達重傷害之程度,無法完全復原,推估勞動力減 損比例為50%,並因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節,業據證 人即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無法站太久,手腳也比較 沒有力量,伊身體很不好,半身會麻到沒辦法動,於110年 間迄今均無法站立,在家都是躺著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78號卷㈣〈下稱本院卷㈣〉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7頁至



第248頁),並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診斷書(見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201號偵查卷〈下稱偵 卷〉第69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 斷書(見偵卷第135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 督教醫院108年10月22日108雲基字第1081000038號函暨所附 主治醫師回覆單、被害人於雲基醫院病歷資料(見偵卷第18 1頁至第209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 108年11月22日108雲基字第1081100034號函暨所附主治醫師 回覆單(見偵卷第215頁至第217頁)、被害人之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見本院卷㈠第199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雲林分院109年4月2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090003224號 函(見本院卷㈠第303頁)、110年8月1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 01006205號函(見本院卷㈣第53頁)各1份在卷可佐。 ㈢惟本院就上開傷害是否達重傷害之程度,業經本院當庭勘驗 被害人於本案發生後即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光碟( 勘驗筆錄詳如附件所載),被害人能未依賴他人或輔具之狀 況下雙手捧神像上下晃動、站立,並抬神轎行走,以及從跪 姿未依賴旁人攙扶變換成站姿,被害人所受前開傷害是否已 達重傷害之程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即鑑定醫師杜宗禮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在臺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擔任醫 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10年8月13日臺 大雲分資字第1101006205號函之鑑定結果為伊所評估,係依 據被害人到門診陳述之病況,再做理學檢查,加上法院提供 之病歷等資料做評估,印象中門診時有請被害人手動動看, 站起來行走等理學檢查,而依當時評估情形,被害人站起來 跟行走均有困難,本案鑑定時並未使用儀器,但如果依照被 害人參加廟會活動影片之狀況,被害人當時身體狀況應該沒 有符合右上肢、右下肢肢體乏力,至於鑑定時,伊也沒有辦 法判斷被害人是否在演戲或是肢體真的有乏力,確實有可能 遭受受鑑定者之誤導做出鑑定結果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57頁 至第259頁、第265頁、第267頁至第269頁);又參諸本院依 職權函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依據被害 人於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身體健康狀況,是否仍會 作出右上肢乏力達重傷害程度之診斷,經前開醫院函覆稱: 被害人及其家屬每次門診,皆坐輪椅需人輔助,且右上肢皆 表現無法舉起,若病患及家屬刻意隱瞞,醫師及後端社工之 評估實難證實,被害人於108年5月1日受傷住院手術出院後 ,右上肢變呈現乏力之狀態,且腦部受傷之部位也符合臨床 之表現,但至109年12月29日前並無其他醫療紀錄記載右上 肢肌力進步,且109年12月30日(即身心障礙鑑定日)被害



人及其家屬皆表現及闡述右上肢之肌力並無恢復,而被害人 於109年9月19日參加廟會活動之身體狀況迄至109年12月30 日門診時,並無其他病因會導致肌力恢復又變成乏力等節, 亦有該院111年2月14日一一一彰基病資字第1110200016號函 暨檢附被害人之相關病歷資料1份(見本院卷㈤第67頁至第29 1頁)在卷可參,從而,依據上開事證可知,彰化基督教醫 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雲林分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均作出 被害人右側肢體乏力已達重傷害程度之結論,恐係受被害人 於門診或鑑定時之誤導所為,自不足以前開診斷證明書及函 文逕認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已造成重大之 影響,即被害人所受上開傷害尚非屬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 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是被害人所受之前開傷害,自與刑法重 傷害所規定之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 規定未合,尚未達於重傷害之程度。起訴意旨指被害人因被 告丙○○等6人之傷害行為以致受有刑法第10條第4項所指重傷 害之程度等語,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丙○○ 等6人所為既係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害 人之母丁○○於本院審理中已對被告丙○○等6人均撤回告訴, 此有111年5月30日刑事撤回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㈥第29頁 ),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 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陳淑香、蕭仕庸、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附件:本院110年12月14日勘驗筆錄
㈠檔名:【00000000_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00_n】
㈡內容:(下列標註時間為撥放軟體時間)
【00:00:03】畫面顯示:廟會陣頭黑【攝】彙【00:00:14】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手持燃火的金紙對著神像周圍上下晃動。身穿白衣之男子(即被害人己○○,下稱A男)雙手高捧白髮之神像持續上下晃動。
【00:00:34】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吶喊3次,A男亦一起吶喊,雙手高捧白髮之神像持續上下晃動。
【00:00:52】A男站在第1排中間(即右邊數來第3個)與眾人雙手持香站立祭拜。
【00:01:15】A男雙手捧白髮之神像站立。【00:01:21】身穿黃衣頭戴帽子之男子持毛筆為A男雙手所捧白髮神像上開光。
【00:01:26】A男眉頭深鎖雙手高捧神像上下持續晃動,並隨旁人吶喊3聲。
【00:01:38】A男左手戴著黑色手錶站在廟內第1排人群中間,與眾人向神明彎腰鞠躬1次,後拍手鼓掌吶喊並看向右前方。【00:01:45】A男身穿刷破並有明顯露出深藍色布料塊之牛仔長褲、肩披紅色毛巾,站在海報之右側,左手與身旁女子共同托住紅色匾額,右手豎起大拇指並大聲吶喊。
【00:01:51】A男小跑步並伸出左手指向前方揹著黑色背包之男子。
【00:02:23】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用雙手扶轎,隨著轎班步伐,先是向右前方跨2步,再向左前方跨3步。【00:02:52】A男所扶之神轎進入巷弄內即廟宇的前庭,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隨著轎班腳步前進。
【00:02:57】A男在神轎前方正中間,雙手晃動。【00:02:59】A男與同行轎班男子雙手一同捧起白髮神像並情緒激動吶喊,往前衝向廟前男子,提起神像,將神像交給身穿橘色上衣、肩披白色毛巾之男子。
【00:03:04】A男跪在廟內地上,雙手合十鞠躬1次,祭拜後雙手繼續抖動,情緒激動,接著拍手。
【00:03:11】A男從跪地動作單腳起身後站立,仍情緒激動,隨群眾吶喊,並跟著吶喊節奏微蹲、高舉右手數次,隨後拍手,



之後身體向後微傾,再往前彎腰右腳向前1步,左手往後甩後,右手握住左手腕並接受身旁男子的雙手擁抱。
【00:03:21】A男站在廟內人群第1排中間向神明彎腰鞠躬3次後,再用力拍手吶喊。
【00:03:50】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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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