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晨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 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司法 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 司催字第76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1年2月14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同年2月12日,是日為 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4日代之),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 1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 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吳晨安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110年4月30日 未載 5,96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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