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